民法典适用中的离婚问题研究

2020年10月26日
作者:临邑县法院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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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景鑫

  论文提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离婚案件也越发的复杂,不幸的家庭有各自不同的遭遇,法院已经是解决婚姻家庭问题的最后一条途径,在万不得已情况下通过法院审判,判决离婚中,对于离婚财产的分配又是错综复杂的。随着离婚的增多,复婚现象也日益增多起来,且情况特殊、关系复杂。其中夫妻之间对于协议离婚中财产分割协议的认定,大多是基于双方合意,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见。但是其中,复婚后原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则无明确法律、法规、解释规定,少有专家给一线法官以明确的学说。所以,复婚后原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效力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主要创新观点:1分析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与一般合同的区别离婚协议从本质上是一种合同,但离婚协议的主体非常特殊,签订离婚协议双方的人合性高度紧密,双方从最亲密的状态分离,签署离婚协议时里面存在“气”或“怜”。复婚时,如果严格按照合同法的原则去履行原协议,对双方的关系是又一种破坏,复婚行为应视为对原离婚协议的撤销。2、对特殊时间内复婚,对原离婚协议效力的分析。特殊时间包括:当天、一个月内、一年内、一年以上。这些特殊时间内复婚对原离婚协议的效力大小、甚至是否继续有效有一定影响,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刀切。3综合考虑各种要素,对可能存在的抗辩情形进行归类。本文对民法领域中的婚姻法适用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同时对于相关案件的审判也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以下正文:

  引    言

  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离婚案件也越发的复杂,不幸的家庭有各自不同的遭遇,司法已经是解决婚姻家庭问题的最后一条途径,在万不得已情况下通过司法审判,判决离婚中,对于离婚财产的分配又是错综复杂的。离婚协议时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当事人,通过协商的方式,对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相关内容达成一致意见,进而解除婚姻的协议。随着离婚的增多,复婚现象也日益增多起来,且情况特殊、复杂。其中夫妻之间对于协议离婚中财产分割协议的认定,大多是基于双方合意,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见。虽然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关司法解释针对离婚协议做出了一些规定,但是其中,复婚后原离婚协议的效力则无明确法律法规、解释规定,少有专家给一线法官以明确的学说。所以,复婚后原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效力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现在主流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为一个复合协议,包含形成行为和附随行为两个部分,形成离婚协议要以登记离婚为生效要件,附随行为中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要以形成离婚协议的生效为前提条件,在离婚协议未进行登记之前,附随的财产分割条款也不生效;在离婚协议登记以后附随的财产分割条款及时生效。

  但是一些特殊时间内复婚对原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大小、甚至是否继续有效有一定影响,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综合考虑当事人双方以及社会稳定、未成年人抚养等因素,不能单纯套用其他相关的法条而忽视了特殊关系的人合性。

  一、离婚协议与一般合同

  (一)离婚协议类似于一般合同,都是双方经过协商后签订的带有法律效力的约定,原则上对签署的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对离婚协议和一般合同原则上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二)离婚协议又不同于一般合同。离婚协议涉及身份关系等非常复杂的关系,且协议双方曾经为最亲密关系,不能单纯依据合同法来认定离婚协议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涉及到身份关系的离婚协议有效还是无效,自然不能用合同效力规则来作出判断。因此,虽然在离婚协议签订中,双方没有采取任何欺诈、胁迫的手段,没有任何合同法规定的可以使合同无效或者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还是不能完全认定离婚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复婚时间对原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影响

  (一)复婚时间与离婚时间超过一年的。应当全面保护原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条:男女双方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条法律解释明确规定了,离婚时财产分割协议的反悔期限,也就是其诉讼时效。法律不是万能的,它仅能保护相对的权益,如果一个人不及时保护自己的权益,法律最终也无法全面保护。

  2、男女双方离婚后各自分开生活,一年的时间足以让双方冷静下来,平静的思考问题,且通过一年的生活双方都会在新的生活中遇见新且多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没有激发双方对原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思考,证明财产分割协议中基本没有不公和瑕疵,双方都能平等的接受。再到复婚时,原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规定的财产可以作为双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进入新的婚姻阶段,此时复婚的行为没有影响原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效力。

  (二)复婚时间与离婚时间不足一年的。原则是不应保护原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假设场景一:夫妻双方要求登记离婚,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签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没有登记离婚。过了一段时间后,夫妻双方矛盾化解,双方感情重归于好,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当然无效,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生效以登记离婚为前提,在离婚登记前,夫妻任何一方均享有反悔权。离婚协议属于附条件生效的民事行为,离婚登记时,协议生效。从古至今,我们奉行劝和不劝离的思想,不能因为合同法的原则而使未登记离婚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生效,这样会使本不健康的婚姻中多了一个影响和谐的因素,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所以未签订离婚协议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理应不生效。

  假设场景二:夫妻双方要求登记离婚,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签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同时也登记离婚完毕。在走出登记处的大门,双方想起了对方的好,又不想离婚,转身回去又登记结婚。复婚后,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按照合同法的原则,签订生效的合同应该有其效力,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生效以登记离婚为前提,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属于附条件生效的民事行为,离婚登记时,协议生效。但离婚登记以后,夫妻任何一方也应享有一定的反悔权。复婚行为是本质上对登记离婚行为的反悔,登记离婚的结果随着再次登记结婚而消失,双方回到了结婚状态,原离婚协议仍属于附条件生效的民事行为,登记离婚时,协议生效。又登记结婚,登记离婚的消失,原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因失去了生效条件而无效。

  假设场景三:夫妻双方要求登记离婚,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签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同时也登记离婚完毕。在家冷静几天后,双方想起了对方的好,为了孩子为了生活,又不想离婚,共同再次登记结婚。复婚后,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在这种情况下,几分钟其实和几天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差别,虽然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已经生效,无论生效了几天,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生效还是以登记离婚为前提。复婚行为是本质上对登记离婚行为的反悔,登记离婚的结果随着再次登记结婚而消失,双方回到了结婚状态,原离婚协议仍属于附条件生效的民事行为,登记离婚时,协议生效。再次登记结婚,登记离婚的状态消失,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原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当然因失去了生效条件而无效。同样也适用于一年内复婚的情况,自离婚至一年内复婚,其财产分割协议均应视为双方放弃了当时签订的协议,除非双方在复婚时明确对原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做了新的约定。

  (三)在离婚至复婚阶段,一方分得部分财产已经处理,一年内复婚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

  随着处于离婚状态的时间越长,原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变化越大,这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为什么对协议只保护一年的原因。

  1. 在离婚状态下,原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的财产应该会逐步消耗,消耗部分应当是正常的,复婚后这部分财产作为正常消费支出,不应由消耗一方继续补足,而是视为一种共同的支出,这样更有利于双方感情的维持。即使有过分的消费,双方本着互相照顾的原则,也不应当追究,当做是对对方的特殊照顾和帮助。
  2. 在离婚状态下,每一方都可能会因为继续工作劳动获得新的财产,复婚后这部分财产作为正常收益,可以作为婚前的个人财产进行约定,但如果不进行约定,视为一种共同的收益,这样更有利于双方感情的维持。
  3. 在离婚状态下,原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的不动产等因变更登记而是约定财产消失的。如果是正常买卖,根据内部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复婚后另一方不得以己方不知或不同意为由撤销合同,但是所获得的资产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赠与或远低于正常价格,复婚后另一方也无权利要回该财产,因为该财产是处于离婚状态下的个人资产的处理,只要该赠与行为不违法,不是刻意隐瞒,另一方也无权利要求处分该财产。同样自己方的财产也可以约定为婚前个人财产,不作为新婚姻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存在。如果此次单方赠与行为属于刻意隐瞒财产的行为,另一方有权在知道之起,通过法律途径保护复婚前的个人财产。

  三、 复婚对登记离婚中离婚协议与法院调解离婚中离婚协议的效力影响及对法院离婚判决书中财产分割的效力的影响

  经过前章讨论,复婚对于一年以上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基本没有争议,法律保护原有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本章重点比较一年内复婚对登记离婚中离婚协议与法院调解离婚中离婚协议的效力影响。

  双方当事人是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目的而签订的离婚协议,不管是通过婚姻登记机关解除、法院调解解除还是通过法院判决解除,是三种不同的形式,都可以达到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但是其中关于财产如何分割的情况确有不同。

  法院调解离婚的案件,对于登记离婚中所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有几点优势:1、法院作为公权力,作为公正的司法机关,在尊重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尽量保护、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不会存在一些“一边倒”、“净身出户”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2、在法院调解下,法院作为一个缓冲地,存在缓冲时间,双方当事人能够冷静的思考和充分的表达,在协商财产分割协议时,能够心平气和的逐条梳理夫妻共同财产,能够相对公平的去分割这些财产,保证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相对公平。3、在法院调解离婚的案件中,仪式感更为强烈。双方当事人在严肃的环境下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法院根于协议作出带有公章的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调解书时还有不签字的反悔的权利,当事人在充分了解调解书的内容后,双方均签收了调解书,调解书才能生效。这些条件能够相对充分的保证双方当事人自己认清了自己的权利,所以双方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理应为真实的意思表示,在复婚后原各自分配的财产应当作为双方各自的婚前个人财产参加继续的婚姻。

  复婚对原离婚时判决书中财产分割效力的影响。判决书是法院作为公权力对原夫妻双方离婚纠纷的最后一道解决途径,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观点,充分举证质证,法官依法从客观公正角度通过判决让双方当事人平等分离,是对此次离婚公平合理的解决,双方当事人又站在了同一起跑线。复婚是双方重归于好的表现,复婚的法律效力等同于结婚,婚前财产已经因上次离婚判决书而确立,复婚只是确立了新的夫妻身份关系,不会溯及到原先判决书中的离婚财产分割内容,亦不会因为复婚而将双方当事人的个人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复婚时,双方对财产另行作了约定。

  • 实践中复婚对原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影响

  在基层法院接触的案件中,几乎没有因为复婚来确认原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问题,最经常出现的案件是:复婚后又离婚的诉讼。这种案件一般有两种情况。

  1、双方当事人对原离婚协议不与处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内容上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认可重新调解或者判决双方分割财产。这种当事人一般是不聘请诉讼代理人的,因为当事人之间特殊的人合性,形成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随着复婚的形成,原财产分割协议无人提起,重新混同,这其实是对双方当事人对于过去的不开心的一种忘记,有利于维护家庭的和谐,便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2、双方当事人一方积极认可原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另一方坚决反对原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这种情况普遍伴随着两个现象,一是至少一方请了委托诉讼代理人;二是原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里面有重大不平等。对于复婚后原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争论最大的一般是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不同于双方当事人,由于专业的法律素养,他们只对法律条文和证据等类似于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问题感兴趣,紧抓双方形成合意的原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放,不站在双方当事人思想感情的角度上去思考最佳的解决途径。对于当事人来说,破裂的感情又重组到一起非常不容易,这其中不仅包含双方当事人的努力,还不乏双方家庭及子女的巨大付出。如果在复婚时,重新要求用书面的方式确认原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有无,不仅不利于双方当事人的重新组合,也背离了我们大众的传统思想观念。不能单单因为走了一次离婚登记、复婚登记手续,原来的夫妻共同财产就成为了各自的婚前个人财产。前文提到短期的复婚,原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双方共同分割的财产里可能会存在双方名下的房产分配给一个人的情况。复婚时,房产还处于在双方当事人名下,此时是否必须要求此房产过户到一人名下后才能复婚?这样会在双方的亲友圈内形成笑话。所以,复婚后对于原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认定,一般只是委托诉讼代理人为了己方当事人的财产利益而进行的一种抗辩手段,是否真的有效,主要依靠法官对案件的综合分析和内心确认。

  五、《民法典草案》中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关系是一种十分重要且复杂的身份关系,婚姻关系的解除对婚姻关系内的当事人、子女以及两个家族都有重要影响,对整个社会稳定也具有重要影响。因此离婚应该是经过深思熟虑、冷静仔细思考以后的而做出的一种选择,而不是一时冲动的选择。离婚冷静期就是法律的创新,是对可能变好的婚姻关系的一种保护。冷静期间的设置是为了双方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重新审视双方的婚姻关系,经过冷静考虑后,再做出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的决定,避免由于情绪波动而做出不恰当、不理智的决定。前文提到的假设场景二中的签完离婚协议一个月以内的情况就可以有一定程度的避免。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与《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的一年的保护期还有时间差距,如何能更好的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仍是一个需要解决的实践问题。

  结    语

  婚姻家庭关系本来应该是温馨和睦的,但因为各式各样的原因,总会出现离婚的不幸和复婚的不易。实践中因复婚影响原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案件不在少数。希望通过《民法典草案》中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的讨论和应用可以最大限度的让法律条文之间无缝连接,避免实践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相信《民法典》可以推进我国法制进步,可以让社会充满和谐稳定。希望通过对每种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的分析,可以在具体操作中给出相关的建议,以便于我们一线的法律工作人员可以有更好地思路解决复婚后原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