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托人工智能构筑信息化审判平台

2020年10月26日
作者:临邑县法院审管办
打印

  袁荔枝

  【摘  要】近年来,智慧法院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还存在审判系统功能不完善、利用率低、硬件设施及系统运维人员欠缺等问题。对此,本文将采用理论结合案例的形式,探讨信息化时代,如何更好的依托科学技术,构筑信息化审判平台,建设智慧法院的问题,以期达到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审判质效,确保司法公平与公正。

  【关键词】互联网  审判系统  人工智能 

  引  言

  在信息化大爆炸的科技时代,各行各业均面临着改革以便与时俱进,审判机关也不例外。尤其是2020年新年伊始蔓延的新冠疫情,更让审判机关感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但随着疫情的逐步控制,如何让审判更加提质增效这个问题也逐渐明朗。依托人工智能、信息技术,整合信息资源,在诉讼服务、电子卷宗、执行活动等方面建立一套统一的“立审执”一体化网上服务设施和智能化办公业务平台,是新时代的趋势,也是必然。以信息化引领审判系统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全面建设智慧法院,使审判系统更加系统化、规范化、透明化,才能更加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审判系统现状分析

  习近平总书记曾鲜明指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为切实做到司法公正,剖析现阶段审判现状,查摆问题所在,继而解决问题,才能充分体现司法公平与公正。

  (一)互联网法庭还未普及

  现阶段,法院系统的审判模式仍仅仅是采取微法院、利用微信平台普法宣传等等。当然,2020年随着疫情的出现,很多法院也已经探索出“云庭审”、远程开庭等互联网方式进行庭审、送达等,但不可否认,现阶段的网上审判系统所包含的网上服务内容多为一些程序性的工作,例如网上立案、查询进度等。同时,即使上述互联网庭审系统的应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案件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积压、结案率低的问题,但这种方式的应用基本上仅仅局限于当事人在外地不便于参加庭审,或者被告人在押无法提审时而采用,网上庭审还未普及化,对于大部分案件而言,互联网庭审还未有“体验”。

  此外,绝大多数法院未建有专业的互联网法庭。现阶段现状是,多数审判机关内各个部门均有能够进行的互联网庭审的团队,但是相对而言,还未尽专业。相关的系统立案、送达、远程庭审等程序性手续的推动没有专业的法庭予以专门接洽,容易出现技术与庭审步伐不同步的窘境。

  (二)硬件设施及维护人员欠缺

  众所周知,智慧法院的建设是趋势,但目前“互联网+”审判的硬件设施仍不完善。现实中也存在远程庭审设备不齐全、远程庭审时信号中断、庭审过程中会话有延迟等等现象。而且,即使现阶段大多数审判机关存在专门的设备维修维护人员,但多存在互联网庭审过程中需要运维人员全程进行陪同庭审以确保庭审质量的情形,故专门维护人员数量少,设备更新速度慢,维护升级慢,致使设备衰老快,以致智能化作用发挥不明显,发挥不了所配备硬件设施应有的功能。另外,刑事审判过程中,存在被告人在押,却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提审的情形,此时就需要远程设备予以连接进行互联网庭审,而现实是,并不是每个法院都安装有远程庭审设备,这也是现阶段不得不面临的问题。基础设备配备齐全,是开展远程送达、庭审等程序性工作的基础,继而才能确保实体公正,司法公平。

  (三)已有的互联网设施使用率低,功能完善慢

  虽然立案大厅设有智能索引立案系统设施,文书送达时可以采用互联网远程送达的方式,审判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采取“云庭审”、远程开庭等方式,但实际上,大多数民众不会选择网络操作而是采取传统的人工诉讼模式,而且,文书送达时多采用面对面送达的方式,审判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多数案件都需要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大大降低了智能化系统的运用,有待进一步普及。互联网设施使用率高,才能极大地助推设备的不断更新升级改造,而不是优先选择传统的审理模式,不得已才适用新的审理模式。

  同时,互联网设备多采取第三方外包技术进行开发和维护运行,而第三方技术人员对法院工作理解程度不高、多数技术人员极少与办案法官就功能定位进行沟通交流,培训仅仅是系统的操作方法,对于功能设置的由来、设置是否便捷、是否有要改善的方面等问题没有进行深入了解和理解,没有进行定期回访法官在审判系统功能上是否还有需要增设的功能。

  二、推进智能化建设与运用,提高审判质效

  从立案、收案、分案、审判、执行,这一系列的工作流程,需以信息化作为技术支撑,在现有的审判管理系统的基础上,深入基层、深入一线,考察研究现有审判管理系统所存在的问题和需完善的方面,以防止少而不建、建而不用的尴尬窘境。尤其是对于审判机关而言,送达手续繁杂,各当事人居所地不一,案件剧增,办案压力大,所以远程送达、辅助法官一键生成裁判文书等各类送达文书、流程全方面公开、电子卷宗一键生成的一体化审判系统便尤为重要。

  (一)建设“双标准”、智能化辅助审判管理平台

  “双标准”,即智能化与人工受理双向进行。但是要转换观念,优先选择智能化的审判模式,突破传统司法体制的“旧”框架。我们可以想象这样一种场景,当事人可以通过法院APP提前预约,自助式地输入自己的身份证号,根据电脑索引,选择能够解决自身诉求的部门。方式可以采用人脸识别、语音自动识别、自然语言交互等科技亮点,无感控制。当事人输入诉求后,电脑或根据均衡分案、或者根被告人户籍地分案等统一标准,将所受理案件分到承办法官,法官网上收案、立案后,可以远程送达当事人。特别是庭审过程中,可以开发建设能够对语音自动识别的辅助审判系统,用于庭审记录、语音输入的工作,以减轻工作繁累,推动庭审流畅进行,提高庭审效率。对于生效案件的卷宗材料,通过扫描同步生成电子卷宗,设置自动识别不完善的卷宗文件功能,文书自动纠错功能,设置提示节点功能等以备后期完备完善。

  当然,对于网上审判流程操作不熟悉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人工受理、送达的差异化服务方式,达到便利当事人,切实解决当事人诉求的目的,即“双标准”操作流程。采取“互联网+”审判的模式,可以极大地节省司法资源,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节省审判资源。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逐步适用人工智能的大趋势是必然。

  (二)推动跨部门、跨区域一体化审判系统建设

  在审判实践中,同一地区的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共享,致使审判过程中对当事人的部分信息掌握不全,例如在审理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是否具有党员身份、是否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基本信息,完全依靠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偶尔会存在信息遗漏的情形,而建设跨部门信息共享,对被告人基本信息进行查询功能创设,对于推动审判效率、程序合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实际审判工作中,也常有同类案件在不同法院进行审理的情况,也存在同一被告人在多个法院起诉不同被告人的情形,例如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同一原告起诉多名被告的现象很常见,这些案件就可能在不同法院审理。推动跨区域一体化平台的建设,对同类案件进行归纳,法官就可以充分共享案件信息,不同地区的法官也可以就审理中的同类案件进行网上讨论研究,这样既能避免出错,也能够切实减少“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又能有效提高审判效率,减轻法官的办案压力,使审判人员获得更高的职业成就感。

  (三)互联互通,切实解决执行难题

  判决作出生效后,存在有的当事人未缴纳应缴罚金或执行阶段未缴纳罚款等情形,这就必然面临着执行问题。而现实执行过程中,对于当事人名下的财产,大部分依靠当事人申报、到相关部门调取证据等方式获取相关信息,具有极大的被动型。建设互联互通的一体化信息系统,在执行阶段将当事人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权限的开通及跨区域信息共享,[1]通过输入被执行人身份证号和姓名的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破解“人难找”“财产难查”的难题,充分利用科技带来的便捷性,实现跨领域执行,切实提高执行效率,减轻执行压力,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积极利用互联网时代带来的新媒体平台,建立“互联网+”执行模式。例如充分利用抖音等新媒体,制作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工作人员执行日常等短视频,在展示审判机关执行工作日常的同时,也可以更好地与人民群众沟通,起到提高司法公信力以及司法宣传的目的。

  (四)加大人民群众系统功能建设的参与力度

  人民群众的认可度、满意度是评价审判服务体系是否完善的标志。让“互联网+”审判系统落地生根,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智慧法院司法服务带来的便携、高效性是信息化审判体系构建的初衷。让人民群众参与到审判系统功能设计中来,以群众的体验为起点,深入群众基层,了解群众诉求,对于群众在诉讼过程中遇到的难题予以调研、系统整改,完善功能创设,综合法官及人民群众的各项系统功能需求,切实制定近远期系统建设规划,不断促进审判体系向好向优、可持续性发展。

  三、构筑信息化审判平台的展望

  构筑信息化、智能化的审判体系和平台,是顺应新时代的有力举措,具有便利群众,同时也能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减轻法官的办案压力等作用。

  (一)信息化审判体系的建设有利于树立司法新理念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曾提出:“紧紧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加快推进科技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带来的重大战略机遇,把智慧法院推向全面建设的新格局,促进和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遵循司法规律,依托互联网和人工智能,将信息技术与司法工作协调发展、共同配合、共促提升,让司法更加公正、公平。通过信息化审判体系建设,进一步整合统一裁判标准,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审判质效,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

  (二)信息化审判体系建设丰富司法内涵

  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与当事人、律师进行交涉,促进司法与程序运转更加人性化、便民化,体现“客户体验优先”的原则。打破传统诉讼制度的时空限制,通过构建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网、专门的诉讼服务热线等方式,构筑一体化诉讼服务体系,让人民群众享受便捷化的诉讼服务。通过大数据智能学习技术为社会公众提供类案检索、诉讼程序推荐、纠纷解决方式选择等个性化的服务。

  (三)信息化审判体系建设将为法官“减负”

  信息化、智慧法院建设的受益主体主要有两类,法官和当事人。借助信息技术,智慧法院通过智审系统开展随机分案、繁简分流、当事人远程送达、庭审笔录语音识别、自动识别生成法律文书、自动生成电子卷宗等科技辅助手段,为法官提供全方位的信息化支持,极大提高审判效率。但是,我们也要时刻保持警惕,人工智能无法取代法官判案,必须处理好人工智能的工具属性与司法正当性之间的冲突,协调好人工智能的辅助作用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人工智能提供的司法大数据难以满足“个案正义”,仅供法官判案的参考。

  (四)信息化审判体系建设将促使诉讼程序更便民

  智慧法院建设,对于当事人而言,就是要实现诉讼程序更便民、更快捷。将科技融入于立案、调解、送达、庭审、执行等过程中,跨域立案、远程庭审,让足不出户打官司成为日常。建立一体化平台,能够迅速化解多种类型的纠纷。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平台,让当事人享受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定损、定责、鉴定、调解、诉讼等一站式服务。但是我们也要警惕,不能盲目使用科技手段,必须加强信息保护,将当事人意愿的意愿放在突出位置,做到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免科学技术提供方对当事人的隐私造成困扰。

  (五)信息化审判体系建设将优化审判运行模式

  早在2019年6月,北京市互联网法院就宣布“国内首位AI虚拟法官”上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研发了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这些科技成果,实现了对刑事案件证明标准、证据规则的适用索引和对证据的校验、把关等功能。智审系统可以成为AI 检察官助理、AI 法官助理,凭借类案智推、出庭公诉智能化支持系统、辅助生成量刑建议。对审理程序、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常见问题和审判事务性工作,制作统一的庭审要点、文书模板等,进行规范的模块化管理,提高审判效率、统一裁判尺度,为法官处理各类案件、辅助人员办理程序性工作提供参考。

  (六)信息化审判体系建设将有利于探索互联网法院的相继成立

  在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之后,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相继挂牌成立。互联网法院并非简单地应用现代科技应用于传统的审判框架之中,而是以科学技术为基础构建一[2]种新型远程审判模式,实现文书远程送达、在线举证证据,推动形成规范化、透明化、智能化的信息化审判新模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探索网上审判新模式,创新和亮点多。如,互联网诉讼平台建设包括在线诉讼的当事人身份认证、在线立案、在线庭审、电子证据认证、电子送达、电子签名、电子笔录、电子档案等,充分体现了前沿科技在司法领域中的深层次适用。

  (七)人工智能将探索新型纠纷解决机制

  现阶段,司法领域的一大痛点是,老百姓的法律诉求的不断增多,而司法资源却有限。所以,为了解决人案矛盾,一是可以通过智能技术辅助法官提高效率;二是可以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再通过信息技术减少源头的案件量。人工智能可以通过平台将纠纷与解决纠纷的人进行优化配置,继而探索新型纠纷解决模式。科学技术形态下,运用信息科学技术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纠纷解决渠道,是探索新型的纠纷解决平台最大的亮点,它可以利用基础大数据对纠纷进行分流,并根据纠纷的类型匹配合理的纠纷解决方式,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共享。另外,还可以通过对平台矛盾纠纷类型、多发纠纷领域及人群、纠纷解决的方式等数据的深层次研究及重组,供社会治理和司法改革政策参考。

  (八)信息化审判体系建设将开创法院管理新方式

  对审判工作重要节点进行信息化设置和管理,实现审判流程全程透明、全程留痕、全程监督,强化监督管理,提升管理精细化程度。通过对案件进行趋势的预测、同案不同判的预报设置、庭审程序违规行为自动巡查等方式,提升管理事项的智能化、流程化与规范化。但是,我们也要警惕在管理过程中过度依赖技术或数据,有可能会存在造成弱化管理者人性化和降低系统综合评价能力的风险。同时,也要警惕科学技术、智能设备的外包、测评数据的篡改可能会引起不当介入或影响司法公正的风险因素。

  (九)信息化审判体系建设将培养多领域专业化司法人才

  集审判能力、信息技术智慧和能力于一身的审判人员,既精通法理,又熟悉科技软件技术,将是新时代的精尖人才。智慧法院建设这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借助法律、信息技术、管理等各领域专家集思广益,还需要司法人才的配备。法院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从人民调解员到审判员,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专业人才都参与到法院司法审判和多类型纠纷解决之中,调动各方专业人才,必将带动专业人才的培养,激发人才的潜力。

  结  语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信息化为中华民族带来了千载难逢的机遇。我们必须敏锐抓住信息化发展的历史机遇,加强网上正面宣传,维护网络安全,推动信息领域核心技术突破,发挥信息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作用。”我们应把握信息时代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将互联网充分运用于审判模式运行、解决纠纷、法院日常管理、人才培养等各个方面,与时俱进,让群众诉讼安心、法官判案放心,做新时代的“弄潮儿”。



  1沈雨石 田舍郎:《嘉兴知产跨域一体化审判落下第一锤》,载《浙江法院报》,201979日。

  [2]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