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的一起刑事案件中,“号贩子”孙某指使他人制作抢号软件,突破了北京某医院后台服务器的防护措施限制,抢号牟利,西城区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二年。
“号贩子”霸占医院号源,严重侵害患者正常挂号的合法权益,增加患者的就医成本,必须予以坚决遏制和严厉打击。执法机关对“号贩子”的法律惩处主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以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进行处罚,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完善相关立法,推进“号贩子”入刑,提高其违法成本。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这对“票贩子”起到了威慑作用。应加强顶层设计,将“号贩子”列入打击的范畴,加大对“号贩子”打击惩处力度,对其进行失信惩戒和法律制裁。
打击“号贩子”,要立足长远针对背后的“病灶”求根治本。“号贩子”滋生的土壤,是优质医疗资源的过度集中和相对稀缺,整治“号贩子”亟须回应现实社会诉求。各地方要进一步深化医疗改革,形成均衡合理的医疗资源配置结构,改变目前优质资源过度集中的状况,形成医疗资源均质化供给,建立理性的分级医疗制度,以降低专家号的非理性需求,从而压缩其生存空间,消除其生存土壤。
(摘自2021年9月1日《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