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远远不只是汉人的历史,而是多民族文化交相辉映的历史。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也再次强调:“必须高举中华民族大团结旗帜,促进各民族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同时指出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
“多元一体”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结构特征。中华文明五千年生生不息、传承赓续,正是得益于各民族的相互影响和促进,以及历代政权对维护统一多民族国家的重视,并将其看作“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义”。其中,尤以魏晋南北朝时期北朝的情形最为典型,该时期经历了五胡十六国的政权更替,战乱不断,却出现了不同民族文化大融合、大发展的独特现象,在我国封建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法律作为国家制度构建的重要组成部分,更体现出了鲜明的民族性和融合性特征,展现出独特的多元一体法文化景象,亦为后世法制提供了优质的素材和宝贵的经验。
魏晋北朝时期的法制成就
北朝政权为少数民族政权,包括匈奴、鲜卑、氐、羌、羯等,历史上称为“五胡”。有些历史学说对此称为“五胡乱华”,只是基于汉民族本位所作出的评价。但是就整个历史大局和法制成就来看,“五胡内迁”却给中原大地带来了很多惊喜和意外。他们在动乱中生存,因此都十分注重总结历代兴亡得失,其中就包括创新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进而推动了我国封建法制的深刻变革,这一特征在五代十国之后的赵宋政权建立中也表现得尤为明显。
《北魏律》的地位自不必说。至西魏,统治者对《北魏律》进行修订之后,形成了《大统律》,自此“格”和“式”这两种法律形式基本确定下来,并直接影响了隋唐立法。《北齐律》亦在《北魏律》的基础上形成,在篇章体例上,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律”,冠于律首,自此中国传统法典的总则篇正式形成,并一直沿用至清末修律,在法典中起到了“校举上下纲领”的统摄作用。当隋朝建立后,杨坚虽承北周之业,在定律上却仍以《北齐律》为蓝本,亦为唐律修订奠定了基础。正如程德树先生在《九朝律考》中提出:“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尤以齐律为最。”“盖唐律与齐律篇目虽有分合,而沿十二篇之旧;刑名虽有增损,而沿其五等之旧;十恶名称,虽有歧出,而沿其重罪十条之旧。”
相比之下,南朝(宋齐梁陈)虽雄踞江南,但在立法上却始终未摆脱《晋律》的约束,没有太多新的建树。稍有亮点的南梁律典也只是在《晋律》的基础上,“稍加损益,即成梁律”。而南陈律典,则更是“轻重简繁,一用梁法”。上述“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的独特现象,打破了政治经济文化优势论的传统观念,其背后蕴藏着深刻的历史原因,其中民族因素系主要原因,也是将意外变成历史必然的强大动力。
积极学习先进文化
北方游牧民族入主中原,主要靠武力征服,但要在中原建立稳固可持续的政权,并克服游牧民族积习,抑制私家势力离心,则必然要适应中原农耕文化,形成统一的文化共同体,以协调民族关系,巩固中央集权。因此,统治者对于中原文化始终抱有谦虚谨慎的学习态度,并富于积极进取精神,在经济、政治、法律、文化各领域都保持着改革的态势,使游牧文化迅速向封建农业文化转变。这一方面最典型的当属北魏孝文帝的汉化政策,其迁都洛阳后甚至禁止当时的鲜卑贵族讲鲜卑话、穿民族服装,并改鲜卑姓氏传统为中原士族传统,足见其改革之勇气和魄力。
开创了儒家思想法律化之先河
“引礼入律”是北朝律法又一大创举。前朝大儒对法律的研究和解释,无形中给现行的法律注入了儒家思想中最为核心的“礼”的精神。汉武帝在接受董仲舒提出的“独尊儒术”思想之后,儒家学说取得了独尊的地位,但是儒家的礼治思想并未真正纳入到刑律之中去,仍然奉行“霸王道杂之”的基本政策。魏晋南北朝起,礼与法的结合进程加快,并在立法中迅速体现。其一是“八议入律”。汉虽有“八议”之名,但并未入律,其自曹魏律确立后便一直沿用至清末。后《北齐律》对其适用范围进行了限制,原则上只适用于一般刑事犯罪;其二是“重罪十条”。于北齐入律,至隋改为“十恶”,自此,“虽会赦,犹除名”成为中国传统法典的核心原则;其三是“存留养亲”。同样为儒家经义,但也是到北魏才正式入律,见于《魏书刑罚志》:“《法例律》: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已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救之例。”体现了维护家庭关系稳定的民本理念,成为推动中国传统法制文明的良善之制,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又一重要标志。另外还有“准五服以制罪”以及婚俗、刑罚等方面亦在北朝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多元一体法文化初步形成
“五胡内迁”使胡汉矛盾乃至胡人与胡人之间民族矛盾变得尖锐,成为十六国时期的主要特征。在此背景下,为驾驭对立的双方,十六国统治者大都采取了“胡汉双元”的统治方式,即胡人和汉人按照不同的方式加以管理,以调和民族矛盾,消弭因文化差异带来的制度障碍。
北魏鲜卑王朝即为典型。其入主中原之后,便以中原法律为主体,博众家之长,并融入本族习惯法,依据儒家经义,评断公平之诉,形成了二元一体的法律体系,并促使北魏法律由建国初的严刑峻法向宽简迈进,开启了中华法系由原来中原法律之一元向多民族融合之多元转变的大门。唐朝亦延续了这一做法,如《唐律疏议》在处理“化外人”相犯时提出:“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在此条律文的疏议中又特别提道:“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其有同类自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由此,在多民族聚居的中华大地上,不同的民族在特定条件下可适用本民族法律的创新制度趋于完善。这也从一个侧面记录了历代少数民族通过建政中原,学习借鉴汉法,积极主动融入中华文化的不懈努力,更反映了不同民族在互相交流中不断融合、创新,推动法制向成熟化和现代化演进的历史事实。
多元一体文化结构所产生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西方社会基于“单一民族国家”而形成的价值理念具有本质的不同。魏晋北朝时期多元一体法文化的形成,正是彰显了我国古代社会为实现不同民族文化共存和交融,妥善处理国家制定法、民族法、习惯法之巧妙关系的伟大智慧。因此,从历史和法律渊源的角度看,国家制定法仅仅是中华法文化的渊源之一,除此之外,民间习惯法,尤其是少数民族的习惯法文化也是中华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张晋藩先生所言:“中华法系是以汉族为主体,各民族共同缔造的凝聚着少数民族的法律智慧,吸纳了少数民族优秀的法文化成果。尽管不同的民族对中华法系的贡献有所不同,但都反映了其作为中华民族大家庭一员的历史责任。”
当前,我国五十六个民族共同生活在一片蓝天之下,须以史为鉴,以史为师,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保证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方能守住我们“统一多民族国家”这一厚实家底,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民族工作之“纲”,最终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摘自2021年11月5日《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