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4期

2015年03月04日
作者:杨武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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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邑法院审理一刑事案件成功入选全国法院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

     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在所通报的8起典型案例中,临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王宁宁拐卖儿童案由于具有较好的典型意义,成功入选全国法院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在全市法院尚属首例,并在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等新闻媒体予以突出报道。

     2010年11月、2013年12月,被告人王宁宁以收养为名,先后通过互联网联系3名未婚先孕且不想抚养孩子的妇女到山东省临邑县待产。3名妇女产子后,王宁宁单独或伙同周长峰、邵金环(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将3名男婴分别以每名儿童3万余元至4万余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宁宁以收养为名,将从亲生父母处骗来的婴儿出卖,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王宁宁拐卖儿童3人,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王宁宁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据了解,本案是一起利用孕妇并通过互联网贩卖婴儿的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不法分子不断变换手法,采取更为隐蔽的方式实施拐卖犯罪。比如,事先联系好“买主”,物色、组织孕妇到“买主”所在地,待孕妇临产后即将其所生子女出卖获利,以此逃避长途贩卖、运输婴儿过程中被查缉的风险。此类犯罪手段的变化已引起司法机关的关注,本案的依法审理,是对犯罪行为的有力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