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2期

2016年03月22日
作者:杨武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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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金融风险  树立发展理念
依法为我县一企业挽回经济损失3600余万元
 
近日,随着山东恒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存储于天津汇洋石油物流有限公司9160吨混合芳烃的成功提取,标志着山东恒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青岛益佳经贸实业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益佳经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顺利结案。
2015年7月14日,青岛益佳经贸实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为进口混合芳烃办理国际信用证事宜与山东恒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青岛益佳经贸实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开立国际信用证,山东恒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15年9月30日,信用证到期后,青岛益佳经贸实业进出口有限公司无力偿还,山东恒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履行3600余万元的担保责任后多次向青岛益佳经贸有限公司追偿未果。2015年12月4日,山东恒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了解到青岛益佳经贸实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出现重大经济风险,有可能给自己的债权造成重大损失后,向我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申请我院将山东恒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委托青岛益佳经贸实业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益佳经贸有限公司进口且存储于的天津汇洋石油物流有限公司9160吨的混合芳烃予以查封。
由于案情重大、情况紧急,我院党组高度重视,党组书记、院长牛庆华随即指示交由商事审判庭依法尽快妥善办理。此时,我院商事审判庭办案法官正在外地出差,接到工作任务后,办案法官立即返回法院,顾不上回家休息和与家人团聚,便即刻奔赴工作一线,着手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次日,商事审判庭办案法官放弃休息时间,冒着室外零下10摄氏度的低温匆忙赶赴天津,将唯一的可控财产——双方合同项下的9160吨混合芳烃依法予以查封,并由天津汇洋石油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该标的物被查封后,山东恒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随即向我院提起诉讼并当日登记立案。案件立案后,商事审判庭承办法官及时与被告青岛益佳经贸实业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益佳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沟通联系,从情、理、法等方面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尽最大可能促使被告接受调解,但被告一直口头承诺调解,尚未达到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鉴于存储于天津汇洋石油物流有限公司的9100吨混合芳烃,承办法官想到,如果案件一日不结便会产生一日的仓储费用,对原、被告都将会带来莫大损失。对此,我院商事审判庭承办法官又再次赶赴被告公司,面对面与被告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等进行了深入交流,通过不懈努力,最终被告方进一步认识到了只有达到调解才能实现互利共赢的要义。2016年3月4日,被告方委托公司副总经理专程来我院接受调解,在承办法官精心、耐心、细心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顺利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方同意以我院查封的9160吨混合芳烃按市场价折抵欠款。
原、被告双方签字确认后又逢周末。当天,商事审判庭承办法官带领书记员立即赶赴天津汇洋石油物流有限公司办理解除查封手续,使原告方顺利将9160吨混合芳烃拉回,从而避免了原告36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案件的妥善调处,进一步优化了我县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依法保护了我县重点企业的合法权益,并使原、被告这两个有着多年合作关系的生意伙伴重新坐回谈判席继续开展业务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