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指挥中心执行启动工作规程
为规范执行工作,建立公正、集约、高效的执行工作机制,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指挥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执行启动中心的工作职责:
(一)收案登记;
(二)初步审查执行申请、收集保全等案件执行材料;
(三)认真研究裁判文书,确定各被执行人应承担的具体款
项;
(四)制作并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
(五)案件分类移送。
第二条 执行启动中心应当在收到案件当日完成收案登记工作,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执行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条 执行启动中心应当在收到案件当日审查执行依据是否适合执行,适合执行的执行依据应同时符合以下四项要求:
(一)有给付内容;
(二)给付的标的必须具体明确;
(三)给付的内容必须适合于强制执行;
(四)给付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相关国家
政策。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裁定驳回强制执行申请。
第四条 执行启动中心自收到案件之日起3日内,对执行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并收集和整理财产保全、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相关人的联系方式等与执行相关的材料。根据案件情况,分别做以下处理:
(一)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对于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公正债权文书的,经审查认为依法应当不予执行的,及时作出裁定并送达当事人和有关机关。
(二)符合委托执行条件的,依法办理委托执行手续。
(三)对审查合格的执行案件,执行启动中心自收到案件之日起3日内制作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各项告知书等执行启动法律文书,同时予以邮寄送达当事人。
第五条 执行启动中心自收到案件之日起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了解有无需要紧急查封或者续封的财产,让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举证,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关于执行的意见。
第六条 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时间到庭接受谈话时,要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
同被执行人谈话主要内容为:身份信息核对、有无送达地址确认书、督促履行义务、财产申报、法律责任告知等。
第七条 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搜查、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强制措施。
第八条 被执行人在异地或者需要立即执行的案件,可以在送达执行启动法律文书的同时采取控制措施。
第九条 对于标的较小的简单案件,执行启动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快速执行,足额冻结银行存款的负责向申请人过付案款,但在15日内未能执行完毕的,转入分权流程管理模式执行。
第十条 执行约谈后,执行启动中心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将案件移送处理:
(一)可以直接结案的,转裁决庭办理结案手续;
(二)已足额保全财产的,负责案款过付;
(三)其它案件移送财产查控组。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