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督办制度

2017年07月20日
作者:曹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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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督办制度

为了加强和规范上级法院及本院领导对我院执行案件的监督指导,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切实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执行督办案件包括上级法院督办和本院督办案件。

上级法院督办案件是指最高院、省高院、中院对于本院立案的执行案件启动督办程序的案件。

本院督办案件是指对于本院立案执行的执行期限较长,或已逾法定执行期限,或具有某种特殊情形,拖延或影响申请执行人实现合法利益,本院领导予以督促办理,限期执结的执行案件。

第二条 启动督办程序后,应七天内写出执行书面报告交执行局。

若上级法院有指定期限的,应按照上一级法院的要求,将案件办理情况或者处理意见逐级向督办法院作出书面报告,并附相关材料。

第三条 本院应严格按照上级法院的督办要求办理,如认为上级法院处理意见不当,可按有关规定提请上级法院复议。

第四条 对于各级法院督办的执行案件,承办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报告工作情况或案件处理结果,或拒不落实、消极落实上级法院的处理意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 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案件可予以督办,限期执结:

(一)三日内未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且在一个月内未开始执行的;

(二)已逾三个月执行效果尚不明显的;

(三)已逾五个月案件仍未执结的;

(四)中止执行显然不当的;

(五)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迹象的,而承办法官未及时采取执行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的;

(六)申请执行人已因经济原因而陷入生产、生活困境,而承办法官未及时采取执行措施或采取执行措施不力的;

(七)因承办法官执行不力原因,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群体事件,进而影响社会稳定的;

(八)来信来访反映,并有证据显示,执行人员徇私舞弊,有意拖延执行或不正确执行的;

(九)党委或人大等领导机关批示催办的;

(十)在执行流程管理系统上节点录入不及时、不完整,录入内容不全面,系统显示超期执行未予纠正的;

(十一)其它应当予以督办的情形。

第六条 对符合督办条件的执行案件,由执行局督办中心建立各种执行督办案件台账,并进行跟踪管理,直至督办案件办理完毕。

第七条 在规定的督办期间内,不予执行或不能执结案件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执行局督办中心说明原因,执行局督办中心负责人认为仍存在执行不力的,再次发出督办通知,承办人拒不执行、拖延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又不按规定汇报说明情况的,执行局督办中心除交叉更换承办人外,并应根据案情及相关规定建议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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