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县人民法院关于“阳光执行”的规定

2017年07月20日
作者:曹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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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邑县人民法院

关于“阳光执行”的规定

为进一步满足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参与权、知情权,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防范司法腐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执行流程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对依法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执行流程及其相关信息,一律予以公开,实现执行案件办理过程全公开、节点全告知、程序全对接、文书全上网,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全方位、多元化、实时性的执行公开服务,全面推进阳光执行。

第二条 执行流程公开工作,以本院门户网站为基础平台和主要公开渠道,辅以电子公告屏和触摸屏、手机应用客户端、法院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其他平台或渠道,将执行案件流程节点信息、案件进展状态及有关材料向案件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公开,将与法院执行工作有关的执行服务信息、执行公告信息等公共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三条  受理执行案件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及其应当承担的风险。

第四条  应当将执行案件承办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便于当事人联系。

第五条  应当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书面告知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

第六条  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后,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第七条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执行措施的,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八条  采取拘留、罚款、拘传等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向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出示有关手续,并说明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和相应的法律依据。采取强制措施后,应当将情况告知亲属。

采取拘留或者罚款措施的,应当告知被拘留人或者被罚款人享有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及申请复议的程序。提出复议的,执行法院应当在上级人民法院复议结束后,将复议的结果和理由及时告知申请复议的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

第九条  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不予执行申请,或者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申请,一般应当召开听证会进行审查;对事实清楚、关系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不召开听证会,径行予以书面审查。

第十条  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异议申请人及相关当事人,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对听证审查的结果,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十二条  决定对案件中止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裁定书应当说明已经采取的措施及其结果,阐明中止执行的理由,并援引相关法律依据。

对已经中止执行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中止执行案件的管理制度、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三条  决定对案件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裁定书应当充分说明终结执行的理由,并明确援引相应的法律依据。

第十四条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其如实通报法院已经完成的执行行为和下一步开展执行行为的计划。

第十五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查阅执行卷宗的,应当允许其查阅、抄录、复制执行卷宗正卷中的有关材料,但准予查阅、抄录、复制案卷材料的具体办法,按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应当公开的执行裁判文书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均应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重大案件执行,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院人员以及社会各界参与,并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7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