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县人民法院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规定(试行)

2018年09月28日
作者:曹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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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邑县人民法院

  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审判、执行中困难群众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央六部委意见(中政委[201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6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司法救助专项资金,是经县委、县政府批准设立,由同级财政部门拨款,专门用于执行救助、刑事被害人救助、信访终结案件救急资助以及其他需要救助情形的专门性资金。

  第二条  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司法救助工作,同时接受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二)管用分离原则。司法救助资金的申请,由信访案件办理部门、执行工作部门或刑事审判等相关部门,统一报送裁决庭承办。司法救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由临邑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

  (三)及时救助原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提供救助,确保及早化解社会矛盾。

  (四)属地救助原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论其户籍在本地或外地,原则上都由案件管辖地负责救助。

  (五)一次性救助原则。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一般不重复救助同一案件同一当事人。

  第三条  司法救助的对象。

  司法救助的对象为符合救助条件且我院办理的刑事、执行、民事和行政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当事人的近亲属。救助对象仅限于自然人。

  第四条  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一)刑事被害人救助适用条件和范围: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二)信访终结案件救急资助适用条件和范围:

  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罢访的,可以参照本意见予以救助。

  (三)举报人、证人、鉴定人救助适用条件和范围:

  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执行救助适用条件和范围:

  下列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因义务人无履行能力、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因而陷入生活困难的,可以申请执行救助: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扶养费的申请执行人;

  2、道路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3、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4、影响较大涉信访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5、其他确实需要救助的执行案件申请人。

  (五)其他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情形。

  第五条 救助申请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审判、执行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侵权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已经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七)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救助申请;

  (八)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应当由救助申请人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承办部门代为书写申请并做好当事人谈话笔录。对于申请信访终结案件救急资助的案件,须要求涉诉信访当事人书写息诉息访承诺书。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实际损害后果证明材料,刑事案件被害人应提供医疗机构或法医鉴定机构关于本人伤情的证明材料;

  2、是否已获得其他赔偿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刑事案件被害人近亲属的,应提供与被害人的关系证明材料;

  4、当地民政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当事人生活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5、法院认为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审判、执行部门认为案件当事人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第八条  案件承办法官(执行员)接到当事人司法救助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应由案件承办人所在的合议庭审查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形成书面报告,填写《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申请书》,统一报送裁决庭。

  第九条  裁决庭收到司法救助申请材料后,五日内报有关领导审核后移送立案庭登记立案。立案登记七日内提交我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实施救助以及司法救助的数额,后报送临邑县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成立司法救助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其他党组成员任委员,下设司法救助办公室,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办公室设在裁判庭。

  裁决庭作为司法救助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和处理国家司法救助日常事务,执行司法救助委员会决议及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第十一条  批准给予司法救助的,由申请人提供本人的中国工商银行帐号,由临邑县财政局直接将救助款打到申请人的帐户。

  第十二条  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后,法院从被执行人处执行到赔偿款或者其他应当给付的执行款的,应当将已发放的救助金从执行款中扣除。

  救助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应当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诉信访救助申请人领取救助金后,违背息诉息访承诺的,应当将救助金予以追回。

  第十三条  救助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等相关单位出具虚假证明,使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的,法院应当建议相关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裁决庭做好司法救助资金专项档案管理。裁决庭应及时将司法救助资金发放过程所有的相关材料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  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责任。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侵占、私分、截留或者挪用司法救助专项资金,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或主管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201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