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县人民法院
临邑县公安局
关于协作推进解决执行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44部委《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意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公安厅关于推进解决执行难的协作备忘录》,《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德州市公安局关于协作推进解决执行难的实施意见》,全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临邑县人民法院、临邑县公安局就协作推进解决执行难达成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在履职过程中要明确责任分工,相互配合协作。
(一)优先查询原则。人民法院优先选择通过网络查控平台查询相关信息,确实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查询信息的,应出具《协助调查函》、工作证。
(二)坚持保密原则。对于由公安机关查询的信息,只能用于办案需要,不得以任何媒介形式向外扩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追责。
二、公安机关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包括同住亲属)身份信息、住宿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二)协助查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三)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四)依法收拘被拘留人;(五)协助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六)对人民法院移交的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的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侦查。
三、协助查找被执行人
(一)协作内容
人民法院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控制被执行人的,应当由法院派员向公安机关提供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拘留(传)决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注明联系人和手机号码),由公安机关配合查询相关信息并做好登记后及时提供;办理委托前要查明被拘留(传)人是否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身份人员,是上述人员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报告许可、备案后委托。公安机关筛查发现线索后,通知法院执行局,执行局立即指派承办法官和充足警力,对被执行人实施拘留或拘传。
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先进行拘传,然后办理拘留,并送交拘留所。
被执行人被控制至移交拘留所期间,法院要加强对被拘留(传)人员的询问和看管。
公安机关协助查询部门为合成作战中心。
1、人民法院已从自己的网络查控平台开展了相关工作,并有相关工作情况说明;2、查询有关信息时需2名以上法院工作人员并出示工作证、《协助调查函》及拘留(传)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其中,《协助调查函》中应载明协助查询的法律法规依据、被查询对象所涉案件及人员基本情况;3、《协助调查函》原件及法院查询人员的工作证件复印件由查询部门留存。
(三)结果反馈
1、一般性信息的查询3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复杂、系统的轨迹信息查询7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2、查询结果加盖查询专用章,明确此次查询情况只能用于该强制执行对象。3、法院对查询结果负有保密责任,避免相关信息被违规违法使用或泄露。
四、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
(一)协作内容
人民法院确实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
(二)工作流程
公安机关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的部门为临邑县车辆管理所。
对人民法院因办案需要查阅当事人名下车辆的,档案管理人员审查其提交的查询公函和经办人工作证明后当场查询,查阅应当在档案查阅室进行。
(三)结果反馈
公安机关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的:(1)对当场查询的当场告知结果;(2)需要出具证明或者复印档案资料的,经业务领导批准后出具;(3)法院对查询结果负有保密责任,避免相关信息被违规违法使用或泄露。
对依法要求查封、扣押机动车的,按照《机动车登记业务工作规范》第七十三条规定办理。
五、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行驶轨迹
(一)协作内容
人民法院确实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行驶轨迹。
(二)工作流程
公安机关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行驶轨迹的部门为公安局
相关部门和交警大队秩序管理部门。
1、人民法院已从自己的网络查控平台开展了相关工作,并有相关工作情况说明;2、查询相关信息需2名以上法院工作人员并出示工作证、扣押车辆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注明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相关法律文书;3、法院查询人员工作证复印件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由查询部门留存。
(三)结果反馈
1、公安局和交警秩序管理部门负责接洽法院工作人员,初步确认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主要行驶区域,并通知相关行政辖区中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的具体行驶轨迹,必要时协助控制车辆,由交警大队科技部门通过电子监控抓拍设备协助调查相关轨迹信息,由辖区中队控制车辆。一般性信息的查询,3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较为复杂的轨迹信息查询7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2、查询结果加盖秩序管理部门业务专用章,明确此次查询情况只能用于该强制执行对象。3、法院对查询结果负有保密责任,避免相关信息被违规违法使用或泄露。
需要撤销对车辆的协助追查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出现撤销追查情形的当日向公安机关发送通知书。
人民法院确实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扣押被执行人车辆的,可向公安机关提供已经查询的车辆信息、扣押车辆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手机号码),委托公安机关办理。公安机关查知车辆停放位置后,及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指派充足警力到现场扣押车辆,并尽快依法送达扣押文书。公安机关发现车辆正在运行中的,可以先行控制,并立即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接到信息后应立即指派人员赶到现场,必要时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调度力量赶到现场。
六、依法收拘被拘留人
人民法院到拘留所送交被拘留人时,拘留所应提高收拘效率,依法快速办理收拘手续,确保衔接工作顺畅。拘留所应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对被拘留人予以看管。
公安机关协助收拘被拘留人的部门为市拘留所。
法院应当将被拘留人送交拘留地公安机关收拘。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应当及时建议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拘留,人民法院应当立即予以处理并回复拘留所。
收拘女被拘留人后,如果不具备拘押条件,拘留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请上级公安机关协调合并看管。
被拘留人对法院判决、裁定有强烈抵触情绪,或入所后有自杀、自残倾向的,人民法院有责任到拘留所做好稳控工作。
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相应的决定书和提前解除拘留通知书,送交拘留所执行。未经法院出具法律文书,负责拘押的拘留所不得提前解除拘留。
收拘被拘留人的经费支出,除按照有关规定应由当事人承担的外,应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七、协助限制被执行人出境
(一)协作内容
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公安机关制式表格,执行局局长签批意见,加盖法院印章,附人民法院《限制出境决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公安机关协助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的部门为临邑县出入境管理部门。
人民法院确实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查询出入境信息的,应至少由两名工作人员携带《协助调查函》、工作证到出入境管理部门查询。《协助调查函》需载明查询的事由、被查询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入境证件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申请查询出入境记录的起止日期等,并承诺查询结果仅用于公函载明的事由。查询证件信息在临邑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查询,查询出入境记录到德州市公安局办理。
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的,人民法院按照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报备有关要求,填写《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领导签批意见,加盖法院印章,附《限制出境决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对已持有效出入境证件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对其证件应当依法扣押。不能扣押的,人民法院提请证件签发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予以作废。
对于需要办理边控手续的被执行人,由人民法院层报省级法院办理,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查询出入境证件及出入境信息。
八、加强信息沟通
临邑县人民法院、临邑县公安局建立信息互通机制,成立协作办公室,建立联络员制度,各确定一至二名联系人,具体负责人民法院执行局与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相关对接工作,确保信息良好沟通。
临邑县人民法院 临邑县公安局
2017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