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指挥中心查控组工作流程
为了进一步整合执行资源,提高执行效率,实行执行信息化,规范集中查控财产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指挥中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查控组是指在办理各类执行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相关财产及财产线索采取调查、控制措施,以及需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入境措施的,集中办理相关手续的制度。
第二条 集中查控内容为:
(一)公安机关记载的户籍资料等相关信息的查询;
(二)中国人民银行山东分行记载的账户所在金融机构等相关信息的查询;
(三)各商业银行记载的账户等相关信息的查询,以及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扣划、解除冻结;
(四)车辆管理机关记载的机动车登记等相关信息的查询;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记载的工商登记资料等相关信息的查询;
(六)各证券公司记载的有价证券账户、基金账户等相关信息的查询;
(七)互联网银行记载的账户等相关信息的查询;
(八)出入境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出入境的限制、解除限制;
(九)向房产管理部门、国土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情况;
(十)向被执行人的工作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收入或者离休金、退休金情况,以及养老保险交纳情况;
(十一)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交纳及余额情况;
(十二)其他适宜进行集中查控的事项。
第三条 查控内勤组负责第二条(一)至(六)项的查控措施,查控外勤组负责第二条(七)至(十二)项的查控措施。
第四条 查控人员在从事查控工作中应做到:
(一)全面了解查控事项,认真审核移送材料,及时反馈查控结果;
(二)高效利用执行指挥中心查控网,加强查控网安全措施保障;
(三)合理安排外出路线,灵活掌握工作时间,提高查控质量效率;
(四)及时反馈协助单位要求,加强相互间沟通、协调,提升协作配合力度;
(五)严格保守查控秘密。
第五条 承办法官提起查控时,应向查控人员提供被执行人的身份证号码,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应提供组织代码,并根据具体的查控内容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书。
第六条 查控组对发出的查控法律文书和协助单位的查控回执应统一整理归档,并将形成的电子材料存入执行指挥中心数据库。
第七条 其他法院委托本院查控的,由查控组合议后逐级报庭长、分管领导审批。批准查控的,由查控组负责办理并回复;不予批准查询的,由查控组负责回复并将材料退回委托单位。
第八条 外地法院委托本院查控的,应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委托查询函、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及相关执行裁定书。
第九条 本院审判部门因诉讼保全需要,申请查控当事人财产的,需申请人提出一次性书面申请,按程序办理。
第十条 查控人员应在十五日内完成查询事项,即时办理控制措施。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需经领导批准后延长。
第十一条 查控人员应当对查控网的正常运行时时监控。发现网络或其它影响正常工作情形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清除障碍,确保网络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十二条 查控组应当加强与各协助联动单位的沟通和协作,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开拓查控网络的覆盖范围。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7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