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县人民法院
员额法官轮岗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改革和完善我院员额法官轮岗制度,培养审判执行复合型人才,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流轮岗的原则:
第三条 轮岗的对象为全体员额法官,但中层以上主要负责人可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第四条 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适应审判执行工作新要求,每次轮岗交流一般在年初进行。因工作需要,经党组研究,可适时个别调整交流。
第五条 每次轮岗员额法官人数为1-2人。
第六条 轮岗时间为两年。
第七条 轮岗人员的产生:
第八条 政治处和执行局具体负责轮岗工作,经多方征求意见建议及员额法官的工作状态,提出轮岗方案,提交院党组研究决定。
第九条 轮岗的纪律要求:
第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政治处、执行局协商进行解决。协商不成的,经院长批准后报经院党组进行决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2017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