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

2018年10月17日
作者:曹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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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落实“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促进大数据信息共享融合,健全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执行效率,加强联合惩戒,坚决打赢“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经联合会商,制定本实施意见。

  • 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临邑县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 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临邑县人民法院通过向相关单位提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动态。相关单位依职权(职责)在系统中获取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或协助执行相应惩戒措施并及时将执行情况向临邑县人民法院进行反馈。

  • 惩戒措施、共享内容及实施单位

  (1)审查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及开展相应招投标活动,由县财政局、县政务中心实施;

  (2)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国资局实施;

  (3)审查失信被执行人的律师身份信息、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由县司法局实施;

  (4)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社团组织负责人,由县民政局实施。

  四、共享信息管理

  临邑县人民法院安排专人负责与相关单位的工作对接并适时向相关单位推送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权(职责)实施惩戒。对于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屏蔽或所涉执行案件履行完毕的,临邑县人民法院应及时告知相关单位,由相关单位解除惩戒。

  临邑县人民法院  临邑县财政局  临邑县发展与改革局

  临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邑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临邑县司法局         临邑县政务服务中心

  2017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