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依法强制执行一起土地纠纷案件,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2016年10月12日
作者:平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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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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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1日下午,我院干警前往王凤楼镇姜庄村强制执行了一起土地纠纷案件。
王凤楼镇姜庄村的申请人高某与同村的被申请人姜某因5.2亩土地承包问题发生纠纷,双方经过再审,经平原县人民法院判决:原审原告高某与原审被告姜某于2012年5月19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书予以解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原审被告姜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审原告高某承包地5.2亩。
原审被告姜某拒不执行此判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我院对该案的被申请人予以强制执行。我院干警现场测量土地,将属于高某的5.2亩土地强制执行。
近年来,我县土地纠纷问题频发,个别群众因此缠访、闹访,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依法合理的解决土地纠纷,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