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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在平原法院开庭

2018年05月31日
作者:平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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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4日上午,山东省德州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在平原县人民法院开庭。平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郭建龙作为公诉人、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平原法院院长厚德顺担任审判长,与2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全市法检两院80余人观摩了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高某某自2017年5月起,在平原县外贸北货场废弃厂房内,安装滚镀锌生产线一条,从事电镀锌加工。后高某某又联系多年从事电镀行业的河北省衡水市景县的郑某某,并为其提供场地,郑某某与其女婿刘某在该厂房内又安装了挂镀锌生产线一条,从事电镀锌加工。高某某、郑某某、刘某将电镀生产线产生的废水直接排至厂房北侧长宽深为410cm×350cm×280cm渗坑。经检测,厂内电镀槽废液及渗坑水体中锌、铬的含量均严重超过了国家标准,对渗坑周围土壤及周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侵害。

  案发后,相关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电镀槽液初步处理后,装桶暂存,但仍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置,据德州正塑环保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处置报价单》报价,无害化处置已装桶暂存的废液及污染的土壤需要费用80000元。

  

  平原县检察院于 2018年3月12日,对被告人高某某、郑某某、刘某向平原县法院提起刑事公诉后,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关于提请批准平原县人民检察院拟对高某某、郑某某、刘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的请示>的批复》,按法定程序,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平原县法院对三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并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庭审中,公诉人、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人按法定程序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进行了质证,被告人当庭对公诉人的指控及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请予以认可,并表示认罪悔罪接受处罚积极赔偿。

  

  

  根据4月27日实施的《人民陪审员法》相关规定,平原法院首次组成了七人合议庭审理了该案。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刘光辉带领中院部分业务骨干、各基层法院审管办主任和法官代表进行了庭审观摩。

  

  

  庭审结束后,全体观摩人员和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召开座谈会,总结庭审中的工作亮点,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对改进庭审水平提出工作建议。

  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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