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须知
平原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须知
再审程序是法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重大瑕疵的判决进行再次审理的一种非常途径。其“非常程序”属性,是就其与普通救济程序的区别而言的,因为再审程序只能用于例外情况的救济,而不能像普通救济程序那样被频繁启用。因此,您在提起再审申请时务必慎重。
一、受理申请再审(申诉)案件范围
(一)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对民事调解申请再审的,应当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提出申请再审以及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不停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执行。
(二)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下列案件不能申请再审:
1、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对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申请再审的;
2、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事由再次申请再审的;
3、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申请再审的;
4、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5、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
6、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
7、对裁定再审、发回重审、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等诉讼程序性裁定及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申请再审的;
8、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申请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三人以上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由我院审查受理。其他案件,原则上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申请再审的期限
(一)民商事案件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如有下列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行政案件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两年内提出。
(三)刑事案件一般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两年内提出,特别情节依刑事法律规定。
三、申请再审(申诉)须提交的材料
(一)再审申请(申诉)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其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再审申请书正本及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数量相对应的副本;
(四)原审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五)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六)以发现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的,同时提交新的证据及证据清单;
(七)支持再审事由成立的证据材料以及需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目录与线索;
(八)再审申请人或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九)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并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十)当事人提供的申请再审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人民法院通知其补正。不补正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不属本院复查受理范围的案件
(一)正在审理的案件。
(二)未起诉到法院的非诉案件。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