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起诉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材料: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起诉状须经原告的亲笔签名(原告是自然人)或盖章(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原告是自然人,提交其户籍、身份证明材料;原告、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分别提交其工商登记资料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有委托代理人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
与所诉事实有关的书面证据。
工作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对决定立案的,由立案庭录入案件信息系统,后将案件及时转审判庭;
审判庭在收到案件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费标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审理案件收取诉讼费。
2、诉讼费由原告在收到预交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七日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财产案件的受理费计算办法为:收费数=标的数×费率+增加数。
财产案件受理费
级数 | 标 的 额 | 费率 | 增加数 |
1 | 不超过1万元 | 50 | |
2 |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 | 0.025 | -200 |
3 |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 | 0.02 | 300 |
4 |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 | 0.015 | 1300 |
5 |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 | 0.01 | 3800 |
6 |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 | 0.009 | 4800 |
7 |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 | 0.008 | 6800 |
8 |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 | 0.007 | 11800 |
9 |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 | 0.006 | 21800 |
10 | 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 | 0.005 | 41800 |
案件受理费=诉讼标的数×本级数+本级增加数 |
(二)关于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授权各省在范围内确定各自具体收费标准的情形,我省具体规定为:
1、第十三条第二款第1项规定的离婚案件按300元收费,涉及财产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收费。
2、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2项规定的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按500元交纳;涉及损害的,赔偿金额5万至10万元的,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按0、5%交纳。
3、第十三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的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4、第十三条第六款规定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承办机构:
案件审查与受理工作由立案庭及庆云法庭、尚堂法庭、常家法庭、严务法庭办理;
案件审判工作由民一庭、民二庭及庆云法庭、尚堂法庭、常家法庭、严务法庭办理。
承办单位地址:
庆云县人民法院地址:庆云县迎宾路2055号
立案庭二楼210室 民一庭三楼316室
民二庭三楼311室
庆云法庭地址:庆云镇人民政府办公楼一楼
尚堂法庭地址:尚堂镇人民政府驻地
常家法庭地址:常家镇人民政府驻地东张村东
严务法庭地址:严务乡人民政府驻地
法院业务庭联系电话:
庭室 | 部门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立案庭 | 崔志刚 | 3427512 |
民一庭 | 纪永强 | 3427519 |
民二庭 | 徐新立 | 3427548 |
庆云法庭 | 张景溪 | 3427586 |
常家法庭 | 程显忠 | 3427561 |
尚堂法庭 | 赵红梅 | 3427569 |
严务法庭 | 苗耿升 | 34275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