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随机分案机制研究
引言:随着人民法院收案不断增长,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如何科学分配案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是人民法院审判管理改革的重要环节。随机分案制度是指诉讼案件经立案部门审核后,依据审判、执行部门确定的分案方案,以法官的案件积存数量为基础,运用计算机分案软件直接将案件分配案件。随机分案制度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审判管理制度,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的一项重要举措。
一、传统案件分配方式对审判工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分案时间过长,导致案件审限被耽误
立案庭在立案后将案件按类型或所辖区域分到业务庭,业务庭的人员往往等到案件累积到一定的数量后才到立案庭来签收案件。签收案件后等到庭长分配案件又得耽误一段时间,等到案件分配到承办法官时,案件的审限往往已经消耗了一到二周。
案件分配没有形成固定的规则与制度,庭长根据自己的主观意愿进行判断分案,随意性较强,缺乏一定的约束力。庭长是社会的个体,不可避免地受到外界干扰,从而影响案件的分配,进而影响到裁判的公正性。
案件类型的不同可能导致案件审理的难易程度及审理周期的差异,造成法官之间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不能公平地对法官的审判绩效进行考评,难以发挥法官审判绩效考评的激励作用。
二、电脑随机分案机制的构想及流程
1、法院电脑随机分案机制能够有效杜绝一些传统分案的漏洞
电脑随机分案根据各审判人员办案指标、未结案数和办案系数进行随机分案,以保持每位审判人员积存案件大致相等,电脑随机分案后原则上不得变更承办人。电脑随机分案可以做到电脑直接分案到人,很短的时间内,案件就可以直接到达承办法官的电脑中,这大大缩短了案件由立案庭到审判庭的中转时间。有助于简化立案程序,提升审判效率。
案件立案后,立案庭实行电脑自动选定承办法官。由于每个庭室各位法官的资历和业务能力有所不同,在每个庭室的法官名上设置不同的办案系数输入电脑。立案庭将案件的相关信息输入法院信息管理系统中,然后选择审理该案的庭室,由电脑审判系统根据承办法官的办案系数以及存案数量的多少进行自动按序排定,确定承办人。案件直接交付法官,立案人员可当即告知当事人承办法官。确定承办人后,业务庭认为需要变更承办人时,须经庭长和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后,立案庭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排定承办人。
三、法院电脑随机分案机制的优势和推行的必要性
(一)电脑随机分案机制的优势
电脑随机分案机制具有公开透明、客观公正、高效便民等优点,对于人民法院提高审判质效、保证司法公开、公正、廉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采取电脑随机分案机制后,首先由立案庭对案件进行审查受理立案,接着电脑会根据立案人员在审判系统中输入的案件信息将案件自动分配到各业务庭,并根据庭室内法官存案数量的多少,自动确定案件承办法官。案件立案分案快捷高效,案件在立案后就可以直接分配到各承办法官的账户中,书记员在看到分到各承办法官办案系统内的案件后迅速排期开庭。这样就大大缩短案件由立案庭到审判庭的中转时间,并且减少了案件的流转环节,使案件审判效率得到有效提高。与传统分案模式相比,电脑随机分案更能体现人民法院高效、便民的司法作风。
电脑直接给法官分案,将有利于减少分案的人为因素,有效防止法官挑选案件办理和当事人挑选办案法官,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筑起了第一道防线,从源头上堵塞“人情案”、“关系案”的漏洞,对保障司法廉洁起到了积极作用。立案庭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案件的信息一经录入电脑,计算机即自动确定承办法官,有效防止了暗箱操作,提高了分案的公开透明度。电脑随机分案能从源头上堵塞案件分配环节中的漏洞,克服了人工分案的主观性、随意性,避免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社会公众对随机确立的承办法官更加信任,提高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实施电脑随机分案机制,所有法官在同一平台上公平竞争。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承办法官迫切需要加强自身审判业务方面的学习,这样不仅仅提升了法官的专业素质,又提高了法官的办案能力,进而激发其工作积极性,挖掘办案的潜能。电脑随机分案制度与法院内部合理的审判绩效考评机制进行有效的结合,量化考评标准,使法官审判业绩的考评更加公平、公正,这样更能充分调动法官的办案积极性,鼓励法官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并且对提高法官司法能力和执法水平起到推动作用。
不管在哪种绩效考核模式下,办案的数量多少都对一个法官的考评产生重要影响。按照传统的庭长分案模式,不管庭长采取何种分案原则和标准分配案件,就算其在案件的分配数量上使庭室的每个法官达到了均等,但因为案件的繁简难易程度有区别,这就会导致法官总体工作量的差别。电脑随机分案机制因为采取随机分案模式,几乎能排除人为干涉因素,起码能保证承办法官在受案机会上的均衡,并且有效满足法官自身对公平的要求。
在传统的庭长分案模式下,从当事人决定起诉那一刻起,其得往返来回法院多趟,这就大大耗费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并且容易使当事人产生官司难打、司法不公等误解。而电脑随机分案机制就有效地解决了这些问题,法院立案时当即告知当事人案件的承办法官是谁,无需当事人立案后再来法院查询案件承办人。这样就大大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并且同时在程序上有效消除了当事人对法院的误解疑虑,进而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司法审判工作的公开、透明。
(二)法院推行电脑随机分案机制的必要性
1、分案制度改革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司法改革部署、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推行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
随着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在我国,电脑基本得到了普及,大多数法院实行了案件网络化管理,电脑软件可以支持立案庭将案件直接随机分配到法官。于是,电脑随机分案有了可靠的物质保障和技术支持,实行电脑随机分案在技术层面是完全可行的。
从源头上减少人情案、关系案、权钱交易案,保障司法廉洁高效。通过电脑随机分案,保证审判透明、公正,同时可以减少案件流转环节,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电脑随机分案机制既能充分利用司法资源,又能客观地评价法官的办案能力。让每位法官分得的疑难或简易案件的机率均等,在此基础上考评每位法官的审判绩效是公平的,谁的办案效率高、存案少,案件就自动分给谁,结案数自然多;反之,谁的办案效率低,只要积存案件达到一定数量,电脑就自动停止对他分案,结案数自然就少。这样,才能形成你追我赶的自由竞争机制,才能激发法官的工作热情,最大限度地挖掘法官的潜力,真正提高审判效率。
对于人民法院强化审判管理、提高审判质效、建立法官激励机制、保证司法公开、公正、廉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电脑随机分案机制,又是人民法院“公正、廉洁、为民”核心价值观在分案工作环节上的具体体现,必将成为法院分案模式的共同选择。
四、法院电脑随机分案机制具体实施中的问题
法院在贯彻执行电脑随机分案机制时,也发现制度、分案软件与实际工作之间还存在一些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制度的贯彻执行。
电脑随机分案机制的分案原则主要是根据案件的类型、所辖区域和法官的存案数量进行随机分案,无法对案件的繁简难易程度以及承办法官的业务能力进行甄别与判断。但是在实践中每个案件的难易繁简程度不一样,各法官之间的办案专长、经验与能力也存在差异,如果经验尚浅的青年法官经常分到疑难复杂案件,在司法责任制的大前提下,其独立承办该案件不免无法保证案件质量,也不利于其审判经验的提升和成长。故电脑随机分案机制运行的前提条件应该是案件的难易程度一致,承办人的业务能力相同,再根据案件的类型、所辖区域和法官的存案数量实现每位法官收结案的均衡,但电脑随机分案机制在现行条件下还无法保证这一前提。
电脑随机分案使得法官受理的案件类型广泛,需要学习掌握各类不同案件的审理程序和方法,制约了法官审理同类型案件的业务能力提升,不利于培养专家型人才,无法实现系列案集中审理。劳动争议、消费纠纷等类型的系列案件交由一名法官或一个合议庭办理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能够达到一揽子解决的效果。同类型案件分配给不同的法官,还会产生在同一法院由于办案法官不同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实践中基层法院为使系列案件集中办理多采取随机分案后再变更承办人的做法,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审判资源的浪费。 电脑随机分案是根据每个法官存案工作量的多少来分案的,即在同一办案系数下,谁名下的未结案数量少,案子就会分到谁那里去。这样及时报结案的法官自然收案数就多,反之,不想多办案的法官就会延迟报结,甚至想各种理由不报结,造成了总体结案数不均衡,最有甚者能相差一倍以上。并且多办案就意味着案件的改判、再审风险加大,这样不仅不利于调动法官的办案积极性,反而会挫伤其办案积极性。
在调研中发现,分案软件存在的技术性问题,影响了制度执行。首先是同一原告或被告的同类案件,系统不能自动识别分到同一法官手中,只能通过部门负责人指定分案进行调整。其次是执行督促履行的案件,不能分到原督促履行法官手中,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部门负责人只能对案件进行变更。再者诉前调解的案件,立案时不能分到原法官手中。这些案件有的是调解成功需要立案出具法律文书,有的是调解不成需进入审理程序,这类案件都只能通过案件变更分到原法官手中。四是当事人撤诉后再重新起诉的案件,电脑分案有可能将该案分到其他承办法官那里,这样就使原本已熟悉该案案情的法官不能办理该案,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并且影响司法效率。五是同一件案件,因退回补充材料等原因二次分案的,不能自动分到原经办法官手中。六是按照优先分到案件积存数量最少的法官手中,客观上存在鞭打快牛的现象。
当某一法官对某一案件应当回避时,由于其随机性,该案有可能会分到该法官的名下,导致随机分案沦变成人为分案。随机分案制度的初衷主要是为了防止分案过程中的人为因素,避免关系案、人情案,但在施行过程中,个别审判人员摸准了“随机分案到案件积存数量最少的法官”的规律,想分案时就报结,不想分案时就不报结。部分律师及当事人为了达到让某法官承办的目的,便事先沟通,选好立案时机,在其积存数量最少时立案,案件便顺理成章到了特定的法官手上。
建立随机分案制度的根本目的是运用计算机分案软件进行分案,最大限度地减少分案环节中人为因素的影响,从源头上减少人情案、关系案,促进公正廉洁司法。但少数法院和部门对此把握不严,忽视制度防控廉政风险的价值,单纯从方便办案角度对案件予以变更,导致案件变更率较高。
五、如何完善法院电脑随机分案机制
严格实行电脑随机分案,确保法院分案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
1、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只保留有限的指定分案
随机分案制度是优化职权配置、制衡权力运行、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的有效措施,是法院构建惩防体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当出现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案件相互之间关联密切等特殊情形以及承办法官需回避以及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等情况时,可以通过庭长以指定分案的方式进行调整。调整的前提是该承办法官须向庭长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分管领导同意且申请书要归入卷宗,同时在案件数量上要设定限制,不能无限制的提出重新分案的申请。法院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加强法院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司法公正廉洁、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执行随机分制度的重要意义,在制度实际操作中严格把关,从严掌握,尽量减少案件变更的人为因素,真正发挥制度的监督作用。
2、完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加大监督指导力度
严格执行案件信息录入制度,立案、审理、执行各阶段各环节,都应当准确、完整、及时地录入案件信息。建立案件信息评查与通报制度,审判管理办公室作为法院负责案件审判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查找原因,予以纠正,予以通报,防止类似问题重复发生,确保电脑分案工作的整体推进。同时,加大对审判、执行报结流程中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提高审判效率、进行和维护司法公正。
3、推行法官审判绩效考评与奖惩机制,提高法官办案的积极性
严格推行法官审判绩效考评,每月对每位法官的审判绩效进行一次量化考评,包括收结案件、调撤率、执结率、上诉改判率等,并予以通报。对法官考评结果应当记入个人审判业绩档案,作为法官评定等级、评先授奖、晋职晋级以及上级法院遴选下级法院法官的主要依据。公平考评审判绩效,激发办案热情,建立法官考评奖惩对接机制,奖励先进,鞭策后进,解决消极办案、结案不报等弊病。结合法院内部合理的审判绩效考评机制,量化考评标准,使法官审判业绩的考评更加公平、公正,充分调动法官的办案积极性,营造争先创优的良好工作氛围。杜绝分案平均主义,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思想。法官在同一平台上公平竞争,避免出现消极办案,慢结案、少结案、报结不及时等现象。
4、严肃分案工作纪律,严格案件变更审查
法院每位法官包括院、庭室领导,都应自觉遵守和维护电脑随机分案工作秩序。电脑随机分案确定案件承办法官后,案件信息随即进入承办法官个人电脑中,立案人员直接将案件移送承办法官,办理案件交接手续,承办法官应当接收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案件。承办法官接收案件后确有理由认为需要变更案件承办人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能办理更换手续。对确实需要变更,不变更对审判质效确有影响的,应当予以变更。对虽符合变更情形,但可变可不变的,一般不予变更。案件一旦变更后,承办法官应将变更情况及时告知案件当事人,让当事人知情,并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的监督。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法院每位法官包括院领导,都应自觉遵守和维护电脑随机分案工作秩序。对拒绝接收案件、随意更换承办法官等违反分案工作纪律行为,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介入调查,情况属实的要严肃处理,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5、加强对电脑随机分案机制运行的调研工作,进一步完善分案软件功能
目前运行的计算机分案软件,虽然运行状态良好,但与审判管理要求存在相互脱节的现象,对制度执行的造成一定的影响。分案中,考虑到案件和人员的特殊性,软件开发部门应加强实地调查研究,进一步减少不必要的繁杂程序,在强调一般性的同时,也不应忽视其特殊性。针对已经出现的实际问题,上级法院要协调立案、审管、技术部门加强调研,排查存在问题、梳理分析原因,对能够解决的问题、特别是技术层面的问题及时予以修正,进一步完善电脑随机分案机制。
6、正确处理好分案与调案的关系,严格把好“调案关系”
法院应当实行分案与调案的分衡制约原则,立案庭负责案件分配,审判管理办公室则负责案件调整。严格控制案件调整比例,落实好“立案庭随机分案为主、审管办调整为辅”的做法,最大限度地维护电脑随机分案的权威。审管办应当加强案件的监督管理,要落实好承办法官变更由审管办统一调整的要求,坚决杜绝业务庭自行变更案件承办法官的现象。实行各审判法官的平均分案,坚持平均分案,同时兼顾统一。确定各庭室的分案数后,各庭室审判人员参照分案方案进行二次分配。四是部分系列案件原则上应分到同一业务庭;立案庭应把握好不同系列案件在各庭的平衡分配。这种分案制度的实施,并不必然导致各个审判法官收案数的相同,因为各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能力的差异性,部分类型案件相较于某人来说难易程度的不同,即便是相同数量的同类型案件,审判的效率也有差异,不可能实现完全的公平与合理,对部分审判法官来讲,不能完全实现案件受案与结案的良性发展,必然会造成某人在一定时期或短期内的积案或结案压力,因此必须发挥分案制度的微调作用,结合各审判法官的存案量、结案效率,在分案数量上进行适当调整,对于不能完全适应的法官,转任其他岗位。这种分案制度的调整,需要建立在一个完整的统计及合理分析的基础上,审判人员在通过自身努力在合理期间内无法调整时,予以适当调整是必须的,否则此种分案制度也会造成形式上的分案不均。上述分案制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行分案制度存在的不足,平衡了各庭、各法官件的工作量,有利于促进审判质量、审判效率以及审判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且有利于民商审判统一标准的形成。同时,打破庭室的界限,平衡不同庭室审判人员的工作量和案件结构,有利于对干警的培养和考核,有利于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从而使审判工作及人才的培养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电脑的随机分案制度应坚持“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原则。这一举措有利于减少分案人为因素、保障司法廉洁,有利于减少案件流转环节、提高审判效率,有利于锻炼和提高广大法官的司法能力、促进法官审判业绩考评公平公正。法院充分认识贯彻审判、执行随机分案制度的重要意义,各大法院专门制定了分案工作实施办法。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全部实行了随机分案制度,计算机分案软件运行状况良好,审判、执行部门能够按照制度明确的规定程序变更承办法官,随机分案制度执行情况总体较好。
参考文献:
[1]马钱利,《电脑随机分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9期,第25页。
[2]沈张茂,《浅论电脑随机分案的价值取向与制度完善》,《企业导报》2012年第3期,第3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