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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起诉须知

2014年06月11日
作者:武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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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您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务必做到:

  一、符合起诉条件

  1.提起诉讼的人,即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事实是指发生纠纷的简要过程,理由是指支持诉讼请求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4.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准备好起诉材料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起诉状副本。

  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或者出生时间、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如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3.证明原告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

  4.提供起诉人准确送达地址及对方当事人准确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一)级别管辖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规定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3.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4.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因合同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也可由双方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0.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1.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2.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13.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4.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15.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16.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7.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专属管辖规定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规定

  1.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但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精神以及我市知识产权审判的实际情况,我市以下基层法院可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渝中区人民法院受理发生在渝中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但下列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除外:

  (1)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

  (2)争议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4)涉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案件。

  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受理发生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潼南县、铜梁县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但以下五种情形除外:

  (1)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

  (2)争议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涉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案件;

  (4)垄断纠纷案件;

  (5)在以上四个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五)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市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

  1.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重庆市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市第一、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8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3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中院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市第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5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中院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4.市第一、五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中院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市第二、三、四中院人民法院所辖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中院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5.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四、交纳案件受理费

  1.原告应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及时向法院提交交费收据。反诉案件自法院受理反诉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2.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并提交能证明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3.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五、依照法定程序起诉

  到法院立案,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1.将您准备的上述材料及证据向法院立案庭递交。

  2.法院立案人员收到您的起诉书后,将在起诉书上加盖法院收文印章,注明收到日期,并由立案人员签名。

  3.法院将及时审查您提交的相关材料,一般情况下将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