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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

2020年03月20日
作者:武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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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执行依据再审的处理】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作为执行依据的判决等法律文书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被决定再审并裁定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

  

  第五条【案外人另行提起确权之诉的处理】

  

  执行标的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后,案外人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单独提起确权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

  

  第六条【案外人提出给付请求的处理】

  

  执行标的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后,案外人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就该执行标的单独提起给付之诉,或者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同时提出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标的物等具有债权给付内容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予审理,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就案外人排除强制执行的诉讼请求先行判决。

  

  第七条【案外人对优先受偿权人依据生效判决的执行提出异议的诉讼救济程序】

  

  担保物权人等优先受偿权人依据确认其对执行标的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判决等法律文书申请的强制执行中,案外人仅以优先受偿权不成立、不生效或者无效,据以执行的判决等法律文书错误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主张权利。但是,案外人同时提出与据以执行的判决等法律文书无关的其他理由主张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对其该部分诉讼请求应予受理。

  

  第八条【案外人请求排除申请执行人基于优先受偿权的强制执行时的处理】

  

  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一般不动产买受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系该不动产买受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案外人已与被执行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未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

  

  案外人具有向房屋登记机构递交过户登记材料,或者向出卖人提出办理过户登记请求等积极行为;或者虽无上述积极行为,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有合理客观理由的,可以认定为“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

  

  第十条【消费者商品房买受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方案一

  

  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主体名下的商品房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系商品房的买受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案外人已与房地产开发建设主体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案外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或者案外人名下虽已有一套房屋,但所购商品房仍属于满足基本居住需要;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商品房预售中,抵押权人申请执行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主体名下但已销售给前款规定的案外人的商品房,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方案二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