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
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认定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本案中,虽然原、被告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女孩由被告抚养,但被告于2018年农历4月13日离家出走,未尽到作为一名父亲的义务,无法保障婚生女孩的合法权益,且现在婚生女孩一直跟随原告生活,由原告照顾其生活起居,故对于原告要求将婚生女孩杨欣冉的抚养权归原告享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因被告目前下落不明,无法查明被告的抚养能力,不宜在本案中处理,原、被告可自行协商或另行主张。
原告:张某,女,1989年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风海,武城兴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男,1987年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
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后,因被告杨某下落不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风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婚生女孩杨某1抚养权归原告,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12月31日生一女孩取名杨某1,始终跟随原告。因感情不和,原、被告于2016年10月19日协议离婚,婚生女孩抚养权归被告。自离婚之日,婚生女孩一直跟随原告生活,被告不管不问。
被告杨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婚后于2012年12月31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杨某1,2016年10月19日原、被告在武城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协议婚生女孩杨某1的抚养权归被告杨某享有。被告杨某于2018年农历4月13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婚生女孩杨某现跟随原告生活。
一审法院认为,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认定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本案中,虽然原、被告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女孩由被告抚养,但被告于2018年农历4月13日离家出走,未尽到作为一名父亲的义务,无法保障婚生女孩的合法权益,且现在婚生女孩一直跟随原告生活,由原告照顾其生活起居,故对于原告要求将婚生女孩杨某1的抚养权归原告享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因被告目前下落不明,无法查明被告的抚养能力,不宜在本案中处理,原、被告可自行协商或另行主张。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第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