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武城县人民法院!
 | 
官方微博

李明慧诉刘金龙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1年04月22日
作者:李虎
打印

李某慧诉刘某龙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人民调解、司法确认

调解要点

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2、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4日,刘某龙在李某慧处收购李某慧种植的苤蓝,并出具欠李某慧苤蓝款8万元的证明一份,后经李某慧多次催要一直未付,2020年3月30日李某慧起诉至武城县法院,通过案件分流,将案件分流至诉前调解程序,委派武城县多元解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先行调解。由于刘某龙找不到身份证 ,无法进行网上调解,也无法确定其身份,但是刘某龙同意调解,又未主动到法院调解。鉴于以上情况,2020年4月20日,调解员杨宁、韩少华驱车来到河北省沧县大官厅乡刘某龙的住处,调解员用微信视频连线李某慧确认刘金龙身份后,经过耐心细致的讲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1、刘某龙支付李某慧苤蓝款8万元,分别于2020年5月10日前支付2万元,2020年10月1日前支付2万元,2021年10月1日前支付剩余4万元,李某慧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2、如刘某龙未按约定履行,则另行支付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6%计算)。李某慧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履行款项;

3、诉前保全费870元由李某慧负担。

调解理由

1、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对抗小。

2、人民调解具有方便快捷,及时高效解决纠纷的特点,并且不收取任何费用。调解员根据双方当事人调解纠纷的需要,对当事人明法析理,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以较小的司法成本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并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