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委托担保服务合同中,代偿贷款一方有权行使追偿权!
【案例名称】原告山东某某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华、王某辉追偿权纠纷一案
【推荐理由】本案对证据分析透彻,说理部分逻辑清晰,可以作为参考性案例借鉴学习。
【推荐理由】参考性案例
【关键词】委托担保服务合同;共同还款承诺;代偿
【案情摘要】
2017年6月13日,王某辉因购买机动车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明湖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由山东某某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王某华向山东某某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王某华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2019年4月12日起,王志辉未按约定偿还工商银行贷款,工商银行要求山东闪电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履行担保义务。至起诉之日,山东闪电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先后代王某辉偿还贷款28,210.37元。
【争议焦点】
1.第一被告王某辉是否应偿还原告山东某某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代偿款28210.37元及支付违约金和代偿资金占用费;2.第二被告王某华是否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点】
原被告签订的委托担保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山东某某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被告王某辉代偿了贷款28210.37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王某辉理应偿还。经本院释明,原告降低了违约金,本院予以准许,对于欠款及违约金,王某华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王某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某某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代偿款28210.37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王某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