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团队成员职责及权限的规定(试行)
为优化执行资源配置,提升执行工作质效,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员额法官在执行团队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根据案件情况调整执行方案;
(二)依法决定案件执行事项,下达执行指令,推进办案进度;
(三)制作法律文书;
(四)签发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当由法官签发的裁定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五)主持听证;
(六)与当事人或者其他案件相关人员谈话;
(七)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八)提请合议庭评议;
(九)组织和指挥重大、繁难、复杂案件具体执行措施的实施工作;
(十)协调解决执行团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十一)其他需要员额法官处理的事项。
本条第(四)、(五)、(七)、(八)、(九)项规定的职责,法官不得委托团队其他成员办理。
二、执行员根据法官的指令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员额法官受托,代行除员额法官第(四)、(五)、(七)、(八)、(九)项职责之外的其他法官职责;
(二)办理执行实施案件;
(三)办理执行和解、调查了解财产线索、查控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司法网络拍卖前的准备工作等事项;
(四)办理员额法官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书记员根据法官的指令履行以下职责:
(一)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具体操作以下执行事项:
1、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
2、纳入和屏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4、其他可以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完成的执行事项。
(二)发送执行法律文书;
(三)通知案件当事人听证、谈话;
(四)制作相关笔录;
(五)登记保全、继续保全、解除保全事项;
(六)准备执行异议案件相关材料;
(七)办理案件报结手续;
(八)管理、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九)在互联网公布法律文书;
(十)处理法官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司法警察根据法官的指令履行以下职责:
(一)外出办理被执行人财产查控和解除措施;
(二)执行拘传、拘留、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强制迁出等需现场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和解除措施;
(三)维护执行现场秩序,保障执行工作安全;
(四)办理法官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