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28日,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李玉双运用刑事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岭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当庭判决被告人王某岭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查,被告人王某岭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被平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自2011年起先后因饮酒后、未取得驾驶证、交通事故后逃逸、未悬挂或悬挂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等违法驾驶行为9次被公安机关科以行政处罚。2021年10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岭无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小型轿车,沿银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夏津县银山路高庄新村南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血化验,王某岭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8.8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取保候审期间又因无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科以行政处罚。
检察院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王某岭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提出量刑建议。
被告人王某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
辩护人辩护称,量刑考虑坦白、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愿意缴纳罚金并诚恳认错情节,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岭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罚;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毫克/100毫升,应依法从重处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曾多次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无有效证件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逃逸等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应依法从重处罚;本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期间,又无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应依法从重处罚;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被告人王某岭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