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津县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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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3月07日 | ||
夏津县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执行工作的警务保障,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切实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警察派驻执行局工作,坚持统分结合、保障有力、听从指挥、单独考核的原则。 第三条 司法警察派驻执行局参与执行工作,组成执行法警中队,实行编队管理,由司法警察大队统一向执行局进行委派。 第四条 执行法警中队设中队长一名,队员若干名。中队长实行长期派驻,队员每季度进行一次轮换。 第五条 执行法警中队接受司法警察大队和执行局的双重领导。执行法警中队统一由司法警察大队进行培训、考核,由执行法警中队进行统一管理,由执行局编入执行团队参与执行活动。 第六条 执行法警中队队员编入执行团队,履行以下法定职责: (一)听从执行法官的指挥,协助执行法官进行强制执行; (二)保护执行法官以及其他司法辅助人员在执行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护执行车辆、执行器具等执行装备的安全; (三)送达执行法律文书; (四)执行传唤、拘传、拘留; (五)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遇有重大执行活动,执行法警中队应集中执行法警中队警力,保证执行活动的顺利开展;必要时,可申请司法警察大队增派警力,维持执行秩序。 第八条 执行法警中队司法警察在执行活动中,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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