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津县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处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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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3月07日 | ||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异议处理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本院办理执行异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等法律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向执行指挥中心提出,由执行指挥中心统一受理,并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执行异议申请书; (二)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三)相关证据材料; (四)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第二条 经审查,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执行异议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三日内转交立案庭进行立案,由立案庭另立执异案号。立案庭正式立案后,由执行指挥中心统一接受执行异议案件的卷宗。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三条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经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撤销裁定后三日内予以立案。 第四条 由本院执行的指定执行案件、委托执行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本院进行审查处理;受上级民法院指定或者委托执行的案件,仍由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条 立案庭立案后,执行指挥中心应在五日内召集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 指令重新审查的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 第六条 对执行异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决定听证的,应当在立案后七日内进行。 第七条 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第八条 对执行标的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对执行标的执行。 第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作出裁定时,承办人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作出裁定时,承办人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和期限。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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