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执行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执行案款向案外人发放公示制度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5年5月10日-5月12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534-7901831
序号 | 执行案件名称 | 执行案号 | 案外人 | 与案件关系 | 拟发放金额(元) | 发放原因 |
1 | 申请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津县瑞凯棉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 (2024)鲁1427执恢157号 | 霍焕涛 | 夏津县瑞凯棉纺织有限公司实际管理人 | 40,320.00 | 厂房维护费用 |
2 | 申请人刘德彬与被执行人纪有磊服务合同纠纷 | (2025)鲁1427执恢111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行 | 被执行人被拍卖房产的抵押权人 | 213371.63 | 优先受偿 |
3 | 申请人刘德彬与被执行人纪有磊服务合同纠纷 | (2025)鲁1427执恢111号 | 夏津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被拍卖房产的抵押权人 | 215938.2 | 优先受偿 |
夏津县人民法院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