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执行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执行案款向案外人发放公示制度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5年5月17日-5月19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534-7901831
序号 | 执行案件名称 | 执行案号 | 案外人 | 与案件关系 | 拟发放金额(元) | 发放原因 |
1 | 申请人宋荣祯与被执行人王粱、胡筱楠、王磊民间借贷纠纷 | (2025)鲁1427执56号 | 宋奎 | 债权人 | 12,522.4 | 参与分配 |
2 | 申请人夏津县公安局与被执行人杜秀红、卢庆涛、盛现波行政非诉执行 | (2025)鲁1427执627号 | 代理非税收入资金过渡户 | 申请人夏津县公安局提供该账户支取案款 | 5000 | 申请人要求 |
夏津县人民法院
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