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和惩戒委员会
遴选工作办法(试行)
(2019年3月22日,第二届山东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和惩戒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法官检察官遴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意见》、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检察官遴选标准和程序的通知》、《山东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和惩戒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省检察院”)推荐的法官检察官候选人(以下简称“候选人”)遴选工作。
从法学专家、律师等法学专业人士中遴选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遴选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法官检察官遴选工作必须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在山东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和惩戒工作指导小组(以下简称“遴选和惩戒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遴选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
(二)坚持标准和程序统一;
(三)坚持专业性、权威性;
(四)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第五条 山东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和惩戒委员会(以下简称“遴选和惩戒委员会”)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候选人实行差额遴选。通过召开遴选和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产生法官检察官建议人选。
第六条 法官检察官遴选工作一般每年组织一次。
根据实际需要,经遴选和惩戒工作指导小组同意,可以增加当年遴选次数。
第七条 遴选和惩戒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及山东省法官遴选和惩戒工作办公室、山东省检察官遴选和惩戒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法官检察官遴选工作的申报、审核、面试、审议等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章 申报
第八条 根据遴选时间安排,办公室根据候选人考试、考核、考察等情况,向秘书处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按1︰1.2比例推荐的符合法官检察官任职基本条件的候选人名单。
名单按考试、考核综合评价位次排序。
(二)候选人相关材料及审核意见。包括简历、考试成绩、近三年(在法院、检察院工作不满三年且符合法官、检察官候选人条件的,可提供原单位年度考核)办案(工作)业绩考核情况等。
(三)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会同组织、纪检等部门关于候选人政治素养、廉洁自律、职业操守等方面的审核意见。
(四)遴选和惩戒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报材料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同时提交,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相关内容应一致:
(一)书面材料按要求编印装订,材料数量根据遴选工作实际确定;
(二)电子材料通过法官检察官遴选系统采集,并按要求导出数据压缩包,以光盘(或U盘)形式提交。
第三章 审核
第十条 秘书处负责审核办公室申报的材料,并将符合遴选要求的候选人电子材料导入遴选系统,与书面材料一并提交遴选和惩戒委员会委员。
第十一条 经审核,因候选人个人原因,申报材料有以下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秘书处作出相应处理:
(一)材料内容不符合遴选要求的,告知办公室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说明。未在时限内说明或说明未获认可的,相关候选人当次不提交遴选。
(二)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不一致的,相关候选人当次不提交遴选。
(三)申报材料存在虚假内容的,取消相关候选人当次面试遴选资格,且两年(24个月)内不提交遴选。
第十二条 审核后,秘书处向遴选和惩戒委员会主任建议适时召开遴选和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开展遴选。
第四章 面试
第十三条 法官检察官遴选工作一般应设置面试程序。
第十四条 面试工作由遴选和惩戒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组织实施。
中共山东省委政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相关处室支持配合。
第十五条 面试评委由遴选和惩戒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十六条 根据办公室提报候选人数量情况,面试可分小组进行。面试小组分组和组长抽签确定。
第十七条 面试候选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审题、答辩。面试候选人要遵守考场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第十八条 面试评委根据候选人面试情形,从专业角度独立分析判断,进行赋分。
赋分实行百分制。面试小组各面试评委赋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其他评委赋分的算术平均值为候选人面试最终得分。
第十九条 面试结束后,面试小组结合候选人考试、考核情况,集体评议,形成小组书面推荐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遴选和惩戒委员会视情可邀请相关法院、检察院负责人对候选人情况作出说明,听取其意见建议。如有必要,遴选和惩戒委员会可以对候选人情况作进一步调查。
第二十一条 小组面试结束后,及时召开遴选和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票选。
第五章 审议
第二十二条 遴选和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集体审议。综合候选人考试、考核、考察、面试情况,遴选和惩戒委员会委员投票产生员额法官检察官建议人选。
第二十三条 建议人选数量应当等于或少于当次遴选确定的建议人选员额数量,按同意票得票数从高到低产生。每位建议人选得票数应当由全体会议以参会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投票分为同意票或不同意票。每位遴选委员的同意票人数应当等于或少于当次遴选确定的员额数。超过员额数量的,该委员所投票为无效票。
第二十五条 遴选系统自动统计投票结果,现场公布并生成当次遴选结果记录。投票全程录音、录像并留存。
参会委员在遴选结果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六章 公示
第二十六条 法官检察官建议人选名单,在山东长安网和省法院、省检察院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公示期内,对遴选工作程序的异议,由秘书处负责核实有关情况,报遴选和惩戒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处理。
对法官检察官建议人选的异议,由办公室负责核查有关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建议,报遴选和惩戒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核。
第七章 报审和反馈
第二十八条 公示期满后,遴选和惩戒委员会向省委政法委提交遴选工作情况报告和员额法官检察官建议人选名单。
第二十九条 省委政法委审核同意后,遴选和惩戒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将员额法官检察官建议人选名单分别向省法院、省检察院反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遴选和惩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报省委政法委备案,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山东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和惩戒委员会
遴选工作办法(试行)
(2019年3月22日,第二届山东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和惩戒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法官检察官遴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意见》、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检察官遴选标准和程序的通知》、《山东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和惩戒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省检察院”)推荐的法官检察官候选人(以下简称“候选人”)遴选工作。
从法学专家、律师等法学专业人士中遴选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遴选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法官检察官遴选工作必须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在山东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和惩戒工作指导小组(以下简称“遴选和惩戒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遴选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
(二)坚持标准和程序统一;
(三)坚持专业性、权威性;
(四)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第五条 山东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和惩戒委员会(以下简称“遴选和惩戒委员会”)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候选人实行差额遴选。通过召开遴选和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产生法官检察官建议人选。
第六条 法官检察官遴选工作一般每年组织一次。
根据实际需要,经遴选和惩戒工作指导小组同意,可以增加当年遴选次数。
第七条 遴选和惩戒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及山东省法官遴选和惩戒工作办公室、山东省检察官遴选和惩戒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法官检察官遴选工作的申报、审核、面试、审议等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章 申报
第八条 根据遴选时间安排,办公室根据候选人考试、考核、考察等情况,向秘书处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按1︰1.2比例推荐的符合法官检察官任职基本条件的候选人名单。
名单按考试、考核综合评价位次排序。
(二)候选人相关材料及审核意见。包括简历、考试成绩、近三年(在法院、检察院工作不满三年且符合法官、检察官候选人条件的,可提供原单位年度考核)办案(工作)业绩考核情况等。
(三)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会同组织、纪检等部门关于候选人政治素养、廉洁自律、职业操守等方面的审核意见。
(四)遴选和惩戒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报材料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同时提交,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相关内容应一致:
(一)书面材料按要求编印装订,材料数量根据遴选工作实际确定;
(二)电子材料通过法官检察官遴选系统采集,并按要求导出数据压缩包,以光盘(或U盘)形式提交。
第三章 审核
第十条 秘书处负责审核办公室申报的材料,并将符合遴选要求的候选人电子材料导入遴选系统,与书面材料一并提交遴选和惩戒委员会委员。
第十一条 经审核,因候选人个人原因,申报材料有以下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秘书处作出相应处理:
(一)材料内容不符合遴选要求的,告知办公室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说明。未在时限内说明或说明未获认可的,相关候选人当次不提交遴选。
(二)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不一致的,相关候选人当次不提交遴选。
(三)申报材料存在虚假内容的,取消相关候选人当次面试遴选资格,且两年(24个月)内不提交遴选。
第十二条 审核后,秘书处向遴选和惩戒委员会主任建议适时召开遴选和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开展遴选。
第四章 面试
第十三条 法官检察官遴选工作一般应设置面试程序。
第十四条 面试工作由遴选和惩戒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组织实施。
中共山东省委政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相关处室支持配合。
第十五条 面试评委由遴选和惩戒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十六条 根据办公室提报候选人数量情况,面试可分小组进行。面试小组分组和组长抽签确定。
第十七条 面试候选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审题、答辩。面试候选人要遵守考场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第十八条 面试评委根据候选人面试情形,从专业角度独立分析判断,进行赋分。
赋分实行百分制。面试小组各面试评委赋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其他评委赋分的算术平均值为候选人面试最终得分。
第十九条 面试结束后,面试小组结合候选人考试、考核情况,集体评议,形成小组书面推荐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遴选和惩戒委员会视情可邀请相关法院、检察院负责人对候选人情况作出说明,听取其意见建议。如有必要,遴选和惩戒委员会可以对候选人情况作进一步调查。
第二十一条 小组面试结束后,及时召开遴选和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票选。
第五章 审议
第二十二条 遴选和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集体审议。综合候选人考试、考核、考察、面试情况,遴选和惩戒委员会委员投票产生员额法官检察官建议人选。
第二十三条 建议人选数量应当等于或少于当次遴选确定的建议人选员额数量,按同意票得票数从高到低产生。每位建议人选得票数应当由全体会议以参会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投票分为同意票或不同意票。每位遴选委员的同意票人数应当等于或少于当次遴选确定的员额数。超过员额数量的,该委员所投票为无效票。
第二十五条 遴选系统自动统计投票结果,现场公布并生成当次遴选结果记录。投票全程录音、录像并留存。
参会委员在遴选结果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六章 公示
第二十六条 法官检察官建议人选名单,在山东长安网和省法院、省检察院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公示期内,对遴选工作程序的异议,由秘书处负责核实有关情况,报遴选和惩戒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处理。
对法官检察官建议人选的异议,由办公室负责核查有关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建议,报遴选和惩戒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核。
第七章 报审和反馈
第二十八条 公示期满后,遴选和惩戒委员会向省委政法委提交遴选工作情况报告和员额法官检察官建议人选名单。
第二十九条 省委政法委审核同意后,遴选和惩戒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将员额法官检察官建议人选名单分别向省法院、省检察院反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遴选和惩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报省委政法委备案,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