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县法院“六个明确”落实判后答疑切实推进司法公开

2014年05月14日
作者: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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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答疑时间明确。宣判时,承办案件的法官要主动向当事人给予必要的释明;宣判后,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或不理解强制执行措施来信来访时,承办法官要给予明确的答疑;案件执结前,当事人对判决内容及执行疑问仍有疑问的,仍要明确答复。

  二是答疑内容明确。在审判和执行阶段,办案人员就证据的来源、证据采信、认定的事实与依据、法律适用、援引法条及出处等主动向当事人给予必要释明;对于执行的法律依据、适用的程序、执行异议、执行主体变更、第三人到期债权、执行法律等内容要主动向当事人释明。

  三是答疑方式明确。答疑分为口头答疑、当面答疑、事后答疑、电话答疑、信件答疑等多种形式,答疑形式由当事人和法官协商选择,答疑案件应如实记录,附卷备查。

  四是答疑人员明确。答疑人员应当是承办案件的合议庭人员、负责裁判文书签发的庭长或分管副院长,其中与办理案件无关的人员原则上不参与答疑工作,旨在防止不了解案件乱答复或不必要答复造成当事人疑惑或理解歧义等现象。

  五是答疑条件明确。当事人对法官答疑或解释不服的,由审判监督庭、监察室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认为所办案件确属程序违法、认定事实或法律适用存在错误的,经院长批准,按照法律规定启动再审程序。

  六是答疑责任明确。对于当事人所提出的有关问题或疑问,法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答疑,不按规定办理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或警告,造成涉诉信访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受到更加严肃的处理。

陵县法院“六个明确”落实判后答疑切实推进司法公开

2014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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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答疑时间明确。宣判时,承办案件的法官要主动向当事人给予必要的释明;宣判后,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或不理解强制执行措施来信来访时,承办法官要给予明确的答疑;案件执结前,当事人对判决内容及执行疑问仍有疑问的,仍要明确答复。

  二是答疑内容明确。在审判和执行阶段,办案人员就证据的来源、证据采信、认定的事实与依据、法律适用、援引法条及出处等主动向当事人给予必要释明;对于执行的法律依据、适用的程序、执行异议、执行主体变更、第三人到期债权、执行法律等内容要主动向当事人释明。

  三是答疑方式明确。答疑分为口头答疑、当面答疑、事后答疑、电话答疑、信件答疑等多种形式,答疑形式由当事人和法官协商选择,答疑案件应如实记录,附卷备查。

  四是答疑人员明确。答疑人员应当是承办案件的合议庭人员、负责裁判文书签发的庭长或分管副院长,其中与办理案件无关的人员原则上不参与答疑工作,旨在防止不了解案件乱答复或不必要答复造成当事人疑惑或理解歧义等现象。

  五是答疑条件明确。当事人对法官答疑或解释不服的,由审判监督庭、监察室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认为所办案件确属程序违法、认定事实或法律适用存在错误的,经院长批准,按照法律规定启动再审程序。

  六是答疑责任明确。对于当事人所提出的有关问题或疑问,法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答疑,不按规定办理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或警告,造成涉诉信访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受到更加严肃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