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案说法:私教课没上完诉请退费 法院:责任自担

2024年11月25日
作者:德州中院研究室
打印 分享到:

  消费者因其自身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内上完私教课程,要求健身馆退还剩余的私教课费用。近日,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健身私教合同纠纷案,认为健身馆已尽到提示义务,并同意延期一年半,已充分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9年10月,汪某与芜湖某健身馆签订了健身私教协议,约定:所有私教课程必须在会员卡的有效期内执行;若会员卡过期,需要续卡方可享受私教服务;所有课程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若会员因个人原因不能完成教练在规定时间内所安排的课程,需书面提出申请延期并由教练、经理签字确认;未提供书面申请并且没在期限内完成的课程按作废处理或重新购买20节课时进行课程激活。

  汪某在会员卡有效期内,因自身原因没有上完私教课程,健身馆同意给汪某的会员卡延期一年六个月至2023年4月23日。2023年2月28日,健身馆客服通过微信告知汪某会员卡即将到期,需要续卡才能安排上课,近期如需上课,可以安排教练。汪某表示不想续卡,健身馆提示可以续短期卡把私教课上完,汪某表示知晓。

  同年5月16日,汪某到健身馆上了一节私教课程后,健身馆以汪某的会员卡到期为由,告知汪某今后无法再继续享受私教课程,除非续购会员卡或上私教课时购买单次会员卡。汪某当即要求退还剩余私教课费用5280元。双方协商未果,汪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入会及私教服务协议均合法有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原告购买的私教课程需在会员卡有效期内使用,原告在会员卡有效期内因个人原因要求被告将会员卡延期,被告同意延期一年六个月,已充分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双方于2023年2月28日确认了原告的会员卡延期至2023年4月23日,被告亦在当日提醒原告会员卡到期后将无法再上私教课,并表示若原告需要上课给其安排教练,被告已尽到提示义务,而原告仍未在近两个月的时间内积极履行自己的权利,亦未在会员卡有效期内与被告协商退费事宜。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当有清楚的认识,在购买课程前,未对自己是否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课程等事项进行评估,原告对其不理智消费的行为产生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关于合同履行期限的约定存在合理性,属于有效条款。原告因其自身原因未在约定期限上完全部课程就主张被告退还全部未消费的费用,违反契约精神,不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综上,原告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断案说法:私教课没上完诉请退费 法院:责任自担

2024年11月25日
作者:德州中院研究室
打印 分享到:

  消费者因其自身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内上完私教课程,要求健身馆退还剩余的私教课费用。近日,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健身私教合同纠纷案,认为健身馆已尽到提示义务,并同意延期一年半,已充分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9年10月,汪某与芜湖某健身馆签订了健身私教协议,约定:所有私教课程必须在会员卡的有效期内执行;若会员卡过期,需要续卡方可享受私教服务;所有课程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若会员因个人原因不能完成教练在规定时间内所安排的课程,需书面提出申请延期并由教练、经理签字确认;未提供书面申请并且没在期限内完成的课程按作废处理或重新购买20节课时进行课程激活。

  汪某在会员卡有效期内,因自身原因没有上完私教课程,健身馆同意给汪某的会员卡延期一年六个月至2023年4月23日。2023年2月28日,健身馆客服通过微信告知汪某会员卡即将到期,需要续卡才能安排上课,近期如需上课,可以安排教练。汪某表示不想续卡,健身馆提示可以续短期卡把私教课上完,汪某表示知晓。

  同年5月16日,汪某到健身馆上了一节私教课程后,健身馆以汪某的会员卡到期为由,告知汪某今后无法再继续享受私教课程,除非续购会员卡或上私教课时购买单次会员卡。汪某当即要求退还剩余私教课费用5280元。双方协商未果,汪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入会及私教服务协议均合法有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原告购买的私教课程需在会员卡有效期内使用,原告在会员卡有效期内因个人原因要求被告将会员卡延期,被告同意延期一年六个月,已充分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双方于2023年2月28日确认了原告的会员卡延期至2023年4月23日,被告亦在当日提醒原告会员卡到期后将无法再上私教课,并表示若原告需要上课给其安排教练,被告已尽到提示义务,而原告仍未在近两个月的时间内积极履行自己的权利,亦未在会员卡有效期内与被告协商退费事宜。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当有清楚的认识,在购买课程前,未对自己是否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课程等事项进行评估,原告对其不理智消费的行为产生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关于合同履行期限的约定存在合理性,属于有效条款。原告因其自身原因未在约定期限上完全部课程就主张被告退还全部未消费的费用,违反契约精神,不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综上,原告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