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有些人虽然手无“余粮”,但对于亲朋好友的借款请求抹不开情面或受高利诱惑,选择从小额贷款平台或银行贷款后再转借给他人,此种情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出借人是否有权要求借款人返还出借款并要求支付利息?日前,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
林先生与傅先生是多年邻居。2018年8月,林先生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便向邻居傅先生借款,声称会支付高额利息给傅先生。傅先生虽然手头上没有多余存款,但是碍于邻居情面和高额利息的诱惑,便从小额信贷平台贷款2万元后以现金方式出借给林先生。林先生出具借条一张交由傅先生收执,借条载明借到傅先生现金2.5万元,其中2万元为本金,5000元为利息。双方口头约定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未约定借款期限。孰料借款后,傅先生资金链也出现问题,便多次要求林先生偿还出借款,但林先生置之不理。傅先生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要求林先生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傅先生出借给林先生的2万元是从小额贷款平台中所借,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依法应认定双方的借款合同无效。但是借款人应返还出借人的出借款,因此傅先生有权要求林先生归还实际的出借款2万元。法院酌定支持自起诉之日起按起诉时一年期LPR即年利率3.35%计算的利息。对于傅先生要求支付超出借款本金2万元、起诉之日以前及超出年利率3.35%计算利息等诉讼请求,因借款合同无效,依法不予支持。因此,法院依法判决林先生应归还傅先生出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35%计算利息,驳回傅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该案中,因傅先生的款项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双方当事人的借款合同应属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有过错的当事人必须对合同无效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法律保护的损失仅限于出借人基于善意出借的合法本金损失或利息损失,如出借人自身有过错,亦不能因违法行为而获利,因此法院仅支持借款人偿还出借人本金并酌定支持部分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法官提醒,随着经济社会不断演进发展,社会群体对资金需求不断扩大,民间借贷活动也随之活跃。我国法律认可民间借贷活动的合法性,同时也明确规定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为民间借贷活动提供了基本遵循及明确界限。有些人利用银行“钱生钱”,以期“空手套白狼”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超出法律界限,不仅不被法律所认可,行为人还要因其违法的性质和程度不同而承受不同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因此,公民在从事民间借贷活动时,应遵守法律规定,出借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也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更不得利用借贷资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生活中,有些人虽然手无“余粮”,但对于亲朋好友的借款请求抹不开情面或受高利诱惑,选择从小额贷款平台或银行贷款后再转借给他人,此种情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出借人是否有权要求借款人返还出借款并要求支付利息?日前,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
林先生与傅先生是多年邻居。2018年8月,林先生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便向邻居傅先生借款,声称会支付高额利息给傅先生。傅先生虽然手头上没有多余存款,但是碍于邻居情面和高额利息的诱惑,便从小额信贷平台贷款2万元后以现金方式出借给林先生。林先生出具借条一张交由傅先生收执,借条载明借到傅先生现金2.5万元,其中2万元为本金,5000元为利息。双方口头约定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未约定借款期限。孰料借款后,傅先生资金链也出现问题,便多次要求林先生偿还出借款,但林先生置之不理。傅先生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要求林先生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傅先生出借给林先生的2万元是从小额贷款平台中所借,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依法应认定双方的借款合同无效。但是借款人应返还出借人的出借款,因此傅先生有权要求林先生归还实际的出借款2万元。法院酌定支持自起诉之日起按起诉时一年期LPR即年利率3.35%计算的利息。对于傅先生要求支付超出借款本金2万元、起诉之日以前及超出年利率3.35%计算利息等诉讼请求,因借款合同无效,依法不予支持。因此,法院依法判决林先生应归还傅先生出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35%计算利息,驳回傅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该案中,因傅先生的款项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双方当事人的借款合同应属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有过错的当事人必须对合同无效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法律保护的损失仅限于出借人基于善意出借的合法本金损失或利息损失,如出借人自身有过错,亦不能因违法行为而获利,因此法院仅支持借款人偿还出借人本金并酌定支持部分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法官提醒,随着经济社会不断演进发展,社会群体对资金需求不断扩大,民间借贷活动也随之活跃。我国法律认可民间借贷活动的合法性,同时也明确规定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为民间借贷活动提供了基本遵循及明确界限。有些人利用银行“钱生钱”,以期“空手套白狼”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超出法律界限,不仅不被法律所认可,行为人还要因其违法的性质和程度不同而承受不同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因此,公民在从事民间借贷活动时,应遵守法律规定,出借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也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更不得利用借贷资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