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案说法:游客倚靠公园护栏拍照不慎摔伤,谁来为此买单?

2024年12月11日
作者:德州中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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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客到公园游玩,在倚靠公园护栏拍照时因护栏意外脱落,导致其摔伤致九级伤残,在此情形下,伤者的损失由谁承担?近日,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倚靠公园护栏打卡拍照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经法院调解,公园管理方负主要责任,伤者负次要责任,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伤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6万元,由公园管理方赔偿伤者医疗费3万元。

  2023年11月的一个下午,李某与朋友相约到某公园散步游玩,期间李某被公园内的腊梅花吸引,便倚靠在公园内一木质护栏上拍照。没曾想护栏竟意外脱落,反应不及的李某在护栏边倒地摔伤。经医院诊断,李某颈部、腰椎等多处骨折受伤,后经司法鉴定,李某伤情被认定为九级伤残。李某手术后住院治疗67天,共计花费6万余元。

  李某认为,此次事故是由于公园护栏年久失修所致,公园管理方对基础设施未及时修理维护,也未设立任何安全警示标识或防护措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就赔偿事宜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李某遂将公园管理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公园管理方是否构成侵权、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涉案公园是免费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场所,为游客提供安全的休闲娱乐环境是公园的主要公共服务内容。根据在案证据,公园护栏确实存在年久失修的情况,公园在其可以预见的合理范围内未能做到危险告知、行为提示和安全管理,未将威胁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隐患降至最低,即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公园的木质护栏主要起的是隔离防护作用,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安全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应当预见到不当使用公园护栏倚靠拍照可能发生危险,亦负有对自身安全负责的义务。

  最终,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公园管理方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

  承办法官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后发现,双方对责任认定无异议,但对赔偿数额争议很大且情绪激动,若一判了之,既不利于案结事了,也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为节约诉讼成本,圆满化解该案,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沟通调解,并从诉讼成本、案件处理情况等多个方面耐心地对当事人释法明理。经沟通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公园管理方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于是在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后,将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并积极组织李某、公园管理方、保险公司三方进行协商。最终促成三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直接向李某一次性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6万元,由公园管理方赔偿李某医疗费3万元。目前,当事人已获得全部赔偿款。

  (卢雯婷 王燕梅)

  法官说法

  侵权损害与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两种法律关系,它们的构成要件不同、适用法律不同,认定责任的方式也不同。虽然民法典中暂无关于人身保险与侵权责任赔偿共存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人身保险和侵权责任是可以共存的,因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侵权者主张赔偿,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本案中,将侵权纠纷与保险合同纠纷合并审理,秉持“如我在诉”理念,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可以更好地实质化解当事人双方矛盾,促进案结事了。

  近年来,为了提升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不少公园对市民免费开放,但免费服务并不意味着免责。公园属于公共场所的范畴,公园管理方对游客的人身及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公园设施应定期管护、维护设施、加强场所巡逻、安全巡逻、健全应急救援机制,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同时,作为游客也应增强风险意识,维护自身安全,如若不慎受伤,应第一时间就医,同时与场所管理者协商沟通,并注意保存受伤部位、事故发生地点的照片、视频等证据。

断案说法:游客倚靠公园护栏拍照不慎摔伤,谁来为此买单?

2024年12月11日
作者:德州中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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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客到公园游玩,在倚靠公园护栏拍照时因护栏意外脱落,导致其摔伤致九级伤残,在此情形下,伤者的损失由谁承担?近日,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倚靠公园护栏打卡拍照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经法院调解,公园管理方负主要责任,伤者负次要责任,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伤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6万元,由公园管理方赔偿伤者医疗费3万元。

  2023年11月的一个下午,李某与朋友相约到某公园散步游玩,期间李某被公园内的腊梅花吸引,便倚靠在公园内一木质护栏上拍照。没曾想护栏竟意外脱落,反应不及的李某在护栏边倒地摔伤。经医院诊断,李某颈部、腰椎等多处骨折受伤,后经司法鉴定,李某伤情被认定为九级伤残。李某手术后住院治疗67天,共计花费6万余元。

  李某认为,此次事故是由于公园护栏年久失修所致,公园管理方对基础设施未及时修理维护,也未设立任何安全警示标识或防护措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就赔偿事宜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李某遂将公园管理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公园管理方是否构成侵权、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涉案公园是免费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场所,为游客提供安全的休闲娱乐环境是公园的主要公共服务内容。根据在案证据,公园护栏确实存在年久失修的情况,公园在其可以预见的合理范围内未能做到危险告知、行为提示和安全管理,未将威胁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隐患降至最低,即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公园的木质护栏主要起的是隔离防护作用,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安全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应当预见到不当使用公园护栏倚靠拍照可能发生危险,亦负有对自身安全负责的义务。

  最终,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公园管理方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

  承办法官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后发现,双方对责任认定无异议,但对赔偿数额争议很大且情绪激动,若一判了之,既不利于案结事了,也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为节约诉讼成本,圆满化解该案,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沟通调解,并从诉讼成本、案件处理情况等多个方面耐心地对当事人释法明理。经沟通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公园管理方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于是在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后,将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并积极组织李某、公园管理方、保险公司三方进行协商。最终促成三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直接向李某一次性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6万元,由公园管理方赔偿李某医疗费3万元。目前,当事人已获得全部赔偿款。

  (卢雯婷 王燕梅)

  法官说法

  侵权损害与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两种法律关系,它们的构成要件不同、适用法律不同,认定责任的方式也不同。虽然民法典中暂无关于人身保险与侵权责任赔偿共存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人身保险和侵权责任是可以共存的,因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侵权者主张赔偿,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本案中,将侵权纠纷与保险合同纠纷合并审理,秉持“如我在诉”理念,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可以更好地实质化解当事人双方矛盾,促进案结事了。

  近年来,为了提升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不少公园对市民免费开放,但免费服务并不意味着免责。公园属于公共场所的范畴,公园管理方对游客的人身及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公园设施应定期管护、维护设施、加强场所巡逻、安全巡逻、健全应急救援机制,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同时,作为游客也应增强风险意识,维护自身安全,如若不慎受伤,应第一时间就医,同时与场所管理者协商沟通,并注意保存受伤部位、事故发生地点的照片、视频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