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报9月14日头版头条报道《小案不小看 小案“随着办” 禹城法院人民法庭开展随案执行,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家门口”》

2023年09月14日
作者:德州中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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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不小看  小案“随着办”   禹城法院人民法庭开展随案执行,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家门口”

  今年7月份以来,禹城法院积极响应德州中院“关于试点开展人民法庭随案执行”工作要求,在辖区6个人民法庭全面推开随案执行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就地审理、就地执行的优势,让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在家门口得到有效化解。截至8月底,禹城法院6个人民法庭共办理随案执行案件69件,执行到位金额760.3万元。
  

以调促执:柔性化解家愁,彰显司法温度


    安仁法庭审理的鲁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首次开庭时双方虽都同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上都不肯让步,矛盾极其尖锐。为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实现“好聚好散”,庭后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调解工作,并发动村内网格员做“和事佬”,促使双方再次坐到调解桌前。但是各自发表意见时,仍带有“赌气”成分,调解过程中,双方不断“变卦”,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承办法官李功立对二人分别谈话,逐个引导,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达成了一致意见:约定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共同财产涉及的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一次性支付给原告13.5万元,此款项被告当庭支付。在调解过程中,法庭还查明案涉房屋已由原告租赁给了案外人,为避免租赁关系再次引发新的矛盾,从源头上减少新的案件,法庭工作人员组织原告与案外人协商,将租赁关系转移至被告处。
    承办法官李功立对二人分别谈话,逐个引导,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达成了一致意见:约定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共同财产涉及的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一次性支付给原告13.5万元,此款项被告当庭支付。在调解过程中,法庭还查明案涉房屋已由原告租赁给了案外人,为避免租赁关系再次引发新的矛盾,从源头上减少新的案件,法庭工作人员组织原告与案外人协商,将租赁关系转移至被告处。
    家事纠纷往往都是标的额不大的“小案”,却关乎“小家”的和睦、“大家”的和谐。禹城法院坚持全流程调解理念,完善“法庭+网格员”模式,将法官的专业优势与网格员的民情优势结合,通过明法理、讲道理,找到双方利益平衡点,通过调解就地化解矛盾,降低纠纷再扩大和长期化的可能性,从源头上减少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以保全促执:善用保全措施,刚性司法解忧


    “法官,太感谢了,麻烦你们跑那么远把钱给我要回来了!”当事人李某握着伦镇法庭庭长姚松的手激动地说。
    2020年,孙某因交通肇事致使李某妻子死亡,双方达成协议:孙某支付50万元赔偿金,张某进行担保。孙某支付42万元后再未履行协议,李某以剩余8万元未支付为由,诉至法院,并请求保全孙某、张某名下财产。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发现孙某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该笔债务,但担保人张某在沈阳市有一处房产,法庭随即安排干警前往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该房产。得知房产被查封后,张某主动请求组织调解。后通过网络开庭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孙某三日内将欠款、案件诉讼费、保全费支付给原告。调解结案后,姚松及时对该案进行跟踪督促,确保孙某在第二天就将全部费用81720元汇入了孙某名下账户。
    相较于获得胜诉判决的“程序正义”,人民群众更渴望的是执行到位、及时结清的“实体正义”。禹城法院巧用、善用财产保全这一司法武器,对被执行人的行为进行限制,促使其主动参与诉讼,积极履行判决,加快案件执行进度。对于未即时履行完毕的案件,做到及时跟进、定期回访,在裁判文书生效尚未进入执行程序前主动介入,明确告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和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督促被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预告知促执:提示法律风险,传递司法善意


    “法官您给看看,这合同白纸黑字,还有大红手印,意思多明确,可他就是不把剩下的钱退给我,这官司我必须打到底!”吴某激动地对房寺法庭庭长王其顺说。
2021年,吴某与王某签署了报告厅装修合同,约定由王某为吴某处报告厅墙面及吊顶进行施工,以实际施工面积据实结算。合同签订后,吴某向王某支付10万元装修款,完工后经实际计算,装修费用约为6.6万元,吴某要求王某返还剩余工程款,但王某一直未予返还。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王其顺积极与被告王某沟通,告知其本案原告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如果依法判决,败诉方除返还剩余工程款外还要支付剩余工程款利息、诉讼费等费用,若拒不履行,还可能被强制执行,支付迟延履行金等。最终经法庭调解,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被告王某一次性返还原告吴某装修款1.1万元,剩余装修款以工代偿。为了保证履行效果,法庭要求被告当庭支付剩余装修款,并就以工代偿部分签订了协议。
    禹城法院在“立审执”全过程、各环节进行预告知。在立案环节,释明财产保全的具体流程、担保方式及风险承担等信息;在调解和审理过程中,全面告知诉讼、执行风险;在裁判文书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具体责任,确保文书条款具有可执行性,特别是对拒不履行文书义务的后果在送达时进行二次说明强调。预告知机制的运行,将诉讼、执行风险和权利义务予以充分说明,同时将执行关口前移,让当事人能够合理预判,理性地做出决策和行动,在彰显法律律权威的同时,更体现了司法的善意。
    “下一步,禹城法院将持续探索人民法庭随案执行工作模式,坚持从源头破题,探索执源治理新路径,变‘结案了事’为‘案结事了’,全面推进‘新时代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禹城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厚德顺表示。

山东法制报9月14日头版头条报道《小案不小看 小案“随着办” 禹城法院人民法庭开展随案执行,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家门口”》

2023年09月14日
作者:德州中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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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不小看  小案“随着办”   禹城法院人民法庭开展随案执行,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家门口”

  今年7月份以来,禹城法院积极响应德州中院“关于试点开展人民法庭随案执行”工作要求,在辖区6个人民法庭全面推开随案执行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就地审理、就地执行的优势,让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在家门口得到有效化解。截至8月底,禹城法院6个人民法庭共办理随案执行案件69件,执行到位金额760.3万元。
  

以调促执:柔性化解家愁,彰显司法温度


    安仁法庭审理的鲁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首次开庭时双方虽都同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上都不肯让步,矛盾极其尖锐。为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实现“好聚好散”,庭后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调解工作,并发动村内网格员做“和事佬”,促使双方再次坐到调解桌前。但是各自发表意见时,仍带有“赌气”成分,调解过程中,双方不断“变卦”,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承办法官李功立对二人分别谈话,逐个引导,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达成了一致意见:约定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共同财产涉及的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一次性支付给原告13.5万元,此款项被告当庭支付。在调解过程中,法庭还查明案涉房屋已由原告租赁给了案外人,为避免租赁关系再次引发新的矛盾,从源头上减少新的案件,法庭工作人员组织原告与案外人协商,将租赁关系转移至被告处。
    承办法官李功立对二人分别谈话,逐个引导,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达成了一致意见:约定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共同财产涉及的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一次性支付给原告13.5万元,此款项被告当庭支付。在调解过程中,法庭还查明案涉房屋已由原告租赁给了案外人,为避免租赁关系再次引发新的矛盾,从源头上减少新的案件,法庭工作人员组织原告与案外人协商,将租赁关系转移至被告处。
    家事纠纷往往都是标的额不大的“小案”,却关乎“小家”的和睦、“大家”的和谐。禹城法院坚持全流程调解理念,完善“法庭+网格员”模式,将法官的专业优势与网格员的民情优势结合,通过明法理、讲道理,找到双方利益平衡点,通过调解就地化解矛盾,降低纠纷再扩大和长期化的可能性,从源头上减少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以保全促执:善用保全措施,刚性司法解忧


    “法官,太感谢了,麻烦你们跑那么远把钱给我要回来了!”当事人李某握着伦镇法庭庭长姚松的手激动地说。
    2020年,孙某因交通肇事致使李某妻子死亡,双方达成协议:孙某支付50万元赔偿金,张某进行担保。孙某支付42万元后再未履行协议,李某以剩余8万元未支付为由,诉至法院,并请求保全孙某、张某名下财产。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发现孙某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该笔债务,但担保人张某在沈阳市有一处房产,法庭随即安排干警前往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该房产。得知房产被查封后,张某主动请求组织调解。后通过网络开庭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孙某三日内将欠款、案件诉讼费、保全费支付给原告。调解结案后,姚松及时对该案进行跟踪督促,确保孙某在第二天就将全部费用81720元汇入了孙某名下账户。
    相较于获得胜诉判决的“程序正义”,人民群众更渴望的是执行到位、及时结清的“实体正义”。禹城法院巧用、善用财产保全这一司法武器,对被执行人的行为进行限制,促使其主动参与诉讼,积极履行判决,加快案件执行进度。对于未即时履行完毕的案件,做到及时跟进、定期回访,在裁判文书生效尚未进入执行程序前主动介入,明确告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和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督促被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预告知促执:提示法律风险,传递司法善意


    “法官您给看看,这合同白纸黑字,还有大红手印,意思多明确,可他就是不把剩下的钱退给我,这官司我必须打到底!”吴某激动地对房寺法庭庭长王其顺说。
2021年,吴某与王某签署了报告厅装修合同,约定由王某为吴某处报告厅墙面及吊顶进行施工,以实际施工面积据实结算。合同签订后,吴某向王某支付10万元装修款,完工后经实际计算,装修费用约为6.6万元,吴某要求王某返还剩余工程款,但王某一直未予返还。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王其顺积极与被告王某沟通,告知其本案原告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如果依法判决,败诉方除返还剩余工程款外还要支付剩余工程款利息、诉讼费等费用,若拒不履行,还可能被强制执行,支付迟延履行金等。最终经法庭调解,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被告王某一次性返还原告吴某装修款1.1万元,剩余装修款以工代偿。为了保证履行效果,法庭要求被告当庭支付剩余装修款,并就以工代偿部分签订了协议。
    禹城法院在“立审执”全过程、各环节进行预告知。在立案环节,释明财产保全的具体流程、担保方式及风险承担等信息;在调解和审理过程中,全面告知诉讼、执行风险;在裁判文书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具体责任,确保文书条款具有可执行性,特别是对拒不履行文书义务的后果在送达时进行二次说明强调。预告知机制的运行,将诉讼、执行风险和权利义务予以充分说明,同时将执行关口前移,让当事人能够合理预判,理性地做出决策和行动,在彰显法律律权威的同时,更体现了司法的善意。
    “下一步,禹城法院将持续探索人民法庭随案执行工作模式,坚持从源头破题,探索执源治理新路径,变‘结案了事’为‘案结事了’,全面推进‘新时代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禹城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厚德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