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依法审理不服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处理的刑事赔偿案件及其申诉案件;审理不服下级法院处理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执行过程中的司法赔偿案件及其申诉案件;办理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执行过程中的司法赔偿案件;对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意见的赔偿案件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对全省法院的国家赔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