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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司法更阳光更和谐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9月30日

    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了解民情,代表民意,人民陪审员参加法院案件的审理工作,对保证审判公正与提高审判效率、促进案结事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近日,巨野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邀请人民陪审员李成博参与庭审活动,成功调解审结了一起比较棘手的原告褚福彬诉被告褚雪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原、被告系同村邻居,被告从事货物运输,原告受雇于被告,2012年5月30日上午11时许,被告驾驶其鲁RF2123号自卸货车,当行至巨野县大义镇中心小学门口,单方追尾于鲁RQ9111号货车,致乘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入住巨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2天,诊断为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被告支付了所有医疗费用,并在医院进行了陪护,同年10月份,原告进行二次手术,被告亦支付了医疗费用,后因误工费、护理费等双方发生纠纷,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果,原告于2014年7月19日自行委托巨野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等进行了鉴定,结论为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护理人数及期限为住院期间二人护理,出院后一人护理,时间为120日。2014年9月24日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0000元,庭审时诉讼请求变更为63940元,其中包括误工费11000元,护理费18040元,交通费500元,伤残赔偿金2124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2500元,后原告将住院伙食补助费放弃,住院期间护理费主张按一人计算。

    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成员人民陪审员李成博,针对本案原、被告系同村邻居、家中均有幼子等现实情况,积极主动地发挥来自群众、贴近群众的作用,以朴实、浅显的道理晓以利害,零距离的接近当事人,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褚雪林给以原告褚福彬各项经济损失2.7万元,其中2万元当庭履行。

    今年截止目前,人民陪审员参审审监庭案件达27件,调解撤诉5件,充分发挥了“大众化”司法的积极作用,为案件公正审理、及时调处矛盾纠纷作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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