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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风险告知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3月10日

       巨野县人民法院执行风险告知书

申请执行人:

    您好!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我们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提高执行风险的防范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执行实践中常见的几种风险责任告知如下:

一、申请执行时效的风险

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逾期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2、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和解致使申请执行期间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二、委托执行的风险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主要财产所在地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您可以选择申请一审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如您选择一审法院执行,致使案件需要委托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由于各种原因致使案件被退回、受托法院无法执行或者当事人需要自行联系受托法院而造成不能执行或者增加您成本的,由您自行承担。

三、多个有权机关对同一财产执行的风险

您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或者本院查证的被执行人财产已经被其他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查封、扣押或冻结,致使对该财产无法执行或者延迟执行的风险,由您承担。

四、执行不能的风险

1、您有提供、举证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者财产的义务,人民法院及时进行核实、调查,如您不能提供、举证被执行人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也无法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有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包括以下内容: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被执行人所有的不动产(房产、地产)、动产(资金、设备、车辆、股票等)及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等情况。

2、您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如具体的住址、通讯联系方式等,如不能提供,人民法院又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财产的,案件有可能中止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的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导致债权不能得到实现或者对剩余部分的执行要等待很长时间造成执行拖延的风险,由您承担。被执行人及由其扶养、抚养、赡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五、中止执行的风险

执行中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7)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8)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六、终结执行的风险

执行中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将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虽然我们不能保证必然实现您的债权,但我们承诺依法办事,恪尽职守,最大限度地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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