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工资卡交给儿媳保管,儿子离婚后还能把钱要回来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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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8月19日 | ||
现实生活中 许多父母会选择 在力所能及之处 帮子女一把 但儿子儿媳离婚后 这笔“家账”又该如何算呢? 一起走近巨野法院民二庭审理的这起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刘某是原告李某前儿媳,李某主张其在退休工资打入社保卡后(即2018年12月份),将社保卡交由刘某保管,刘某将社保卡中的工资取走据为己有,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被告刘某辩称李某已将社保卡交由其儿子小李,小李知道该卡的密码,从社保卡中取钱存入刘某卡中也属正常,不能认为是被告刘某单独占有,且从李某卡中取的钱属于李某的赠与,均用于家庭共同开支,不属于不当得利。 法院审理 原告主张被告将其社保卡中的工资取走据为己有,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但从庭审中小李的陈述可以看出,刘某、小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原告李某并没有分家,家中的钱都是被告刘某保管,且一切开支也是刘某支付,刘某辩称李某社保卡中的钱属于赠与,用于家庭开支等具有高度盖然性。 原告不能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应由其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另查明,李某的社保卡有短信提醒,每次从社保卡里取钱,李某均能收到短信通知。 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做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官说法 父母对于子女的资助在我国的家庭关系中非常普遍,当纠纷发生在该种紧密的家庭关系中时,能否要求返还取决于资金是赠与还是借贷。为避免纠纷的发生,在父母与子女在金钱往来时,尽量做到明确是借贷还是赠与,对于向父母借款的行为,子女承担起偿还的义务,有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谐;但如果父母无法充分举证证明其资助子女的款项系借款,即便儿子儿媳离婚,其也难以要回资助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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