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野法院发出2024年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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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8月20日 | ||
近日,巨野法院凤凰法庭根据当事人毕某的申请,发出2024年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郭某对申请人毕某实施家庭暴力,依法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家庭暴力。 申请人毕某与被申请人郭某系夫妻关系。8月2日0时许,被申请人郭某在巨野县某小区室内及楼道内对申请人毕某实施殴打,申请人向公安局报警后,派出所当日对被申请人郭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郭某当日被拘留。 被申请人郭某的行为,已使申请人毕某的人身安全受到伤害。为保护自身的人身安全,毕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立即深入调查,核实情况,根据派出所出警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认定毕某的申请符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郭某对申请人毕某实施家庭暴力,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近亲属。 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后,向双方所在地的居委会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向所在地的派出所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过程中,承办法官向被申请人进行法律释明并告知若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法给予惩戒,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示 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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