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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的业务提成,还能要回来吗?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8月26日

  用人单位为激励员工多劳多得,采用底薪加提成的方式约定工资的情形非常常见。员工离职后向用人单位索要提成,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员工应当如何维权?

  近日,巨野法院刘丽法官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让我们一起看下面的案例。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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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于2023年5月入职A公司,2023年9月14日离职。张某的基本工资为2800元,A公司拖欠张某2023年8月份工资2300元以及2023年9月份14天的工资1307元。张某在职期间促成A公司成交业务量为50000元,离职后A公司又实际收到张某促成的货款150000元。双方在录音中确认提成比例150000元以下的为3%,150000元以上的为4%。原告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10月30日,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业务提成。

  法院审理

  张某与A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未有书面约定,但双方自认基本工资为2800元,法院予以确认。A公司辩称9月份张某工作了13天,但根据张某提交的微信聊天显示,9月14日其仍在与A公司负责人沟通业务,对原告主张的9月份工作14天,法院予以确认。因此,A公司拖欠张某工资数额为4107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的业务提成,A公司认可张某促成的业务量为200000元,其余230000元A公司尚未实际收到货款,张某并未提交证据证实业务提成基数的计算方法,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所主张的成交额已经全部由A公司收到,因此对A公司自认的200000元成交量法院予以确认。该200000元中的50000元是在原告在职期间收到,且是150000元以上的部分,应按照4%支付业务提成,数额为:2000元;对于原告离职后收到的150000元,被告辩称全部计算到新的业务员业绩中,不应再支付给原告,与法理不符,法院不予采信,但原告离职对于后续服务客户肯定会带来影响,被告会因此额外支出相应的费用,原告仍要求按照3%的比例要求业务提成法院部分予以支持,因此,法院酌定对该部分业务提成按照2.5%的比例支付,数额为:3750元。

  以上确定A公司应支付张某的金额为9857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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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被告A公司支付原告张某9857元。

  法官说法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其中,计件工资包括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也就是说业务提成属于工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实际用工过程中,由于销售回款期限周期长等原因,导致很多劳动者在离职时并不能立即拿到提成。本案中,考虑到离职对于后续服务客户会带来影响,被告会因此额外支出相应的费用,对于原告离职后被告收到的销售回款,原告仍要求被告按照在职职工的比例支付业务提成略有不妥,法院酌定对该部分业务提成比例予以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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