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巨野县人民法院
智能检索 |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审判执行 > 案例指导

分居期间,孩子抚养费法院会支持吗?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01日

  夫妻离婚之后应该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可如果两个人还没有离婚

  只是处于长期分居状态

  可以追索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吗?

  案情回顾

111

  原告张某(男)与被告李某(女)经人介绍认识,于2015年10月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张小某。因双方婚后生活矛盾不断,原告于2024年6月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男孩张小某,抚养费由被告李某承担。

  另查明,原、被告均认可自2020年9月份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孩子张小某由被告李某直接抚养,原告张某未支付孩子抚养费。

  原、被告对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孩子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但对孩子抚养费问题争执不下,原告认为抚养费应从原、被告分居起算计算,被告认为抚养费应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起计算。

  法院审理

  本案中,承办法官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将孩子抚养费分为两段进行了调解,一段为分居期间自2020年9月起至2024年7月止,一段为离婚之后自2024年8月起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对于分居期间的抚养费,考虑到双方尽管已经分居,但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及原、被告财产部分仍有混同且部分费用女方确已实际支出,经承办法官调解双方一致达成调解意见:由原告给付被告孩子抚养费7万元;对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的抚养费,结合原告收入情况、当地的消费水平,由原告给付孩子抚养费每月2000元。

  法官说法

222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法律并没有规定离婚是给付孩子抚养费的前置条件。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希望,未成年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的呵护,尤其是本案父母分居时间较长,对于年龄较小的张小某来说,不仅仅需要母亲的日常呵护,更是需要父亲的关心关爱。尽管原被告婚姻关系解除了,但是张某对张小某仍有抚养义务,应与李某共同呵护孩子健康成长。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规定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