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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躲避债务,要求将租金支付到子女名下,构成拒执罪!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02日

  在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名下有厂房时,通常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是直接询价、评估,确定价值后进行变价;二是在进入执行前已由被执行人租赁出去,法院收取租金用于支付给申请人。但如果被执行人隐瞒了厂房被租赁的事实,并特意告知承租人将租金交付到被执行人子女名下,那被执行人就涉嫌构成拒执罪了。

  近日,巨野法院执行局综合实施团队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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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某公司欠某银行借款900万元,2020年12月份,经执行团队调解,该公司负责人田某与某银行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到2022年年底前分期还清借款及利益。但协议签订后该公司与田某并未诚实守信,至2024年某银行申请恢复执行时为止,该公司与田某分文未履行。

  厂房在拍卖过程中,经申请人提供线索,执行团队发现田某以个人名义将厂房租赁给某门窗公司,每年收入租金14万元。

  执行团队马上介入,经与承租人交涉,承租人向执行团队出具了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及与田某的聊天记录。

  据聊天记录显示,田某要求承租人将租金汇入田某女儿名下,且特别强调,不可汇入公司账户或田某个人账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7]29号) 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该公司与田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了拒执罪,故执行团队汇总证据线索后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现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法官提醒

  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是所有公民、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义务,也是社会诚信的体现。再此劝诫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最终不仅不会减轻民事责任,更徒增刑事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7]29号) 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一、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年修订)第六条 :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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