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维修产生的高额停车费谁来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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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06日 | ||
因交通事故被撞的车辆 在4S店停车期间被收取的停车费 该由谁承担? 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 案例简介 2024年1月,被告刘某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与原告周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造成原告周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周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周某车辆被拉走一直停放在4S店保管。经评估车辆损失后,周某将车辆取回,被4S店单独收取2400元高额停车费。原告为此将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车损、停车费等各项损失54540.56元。周某认为,把车辆停放在4S店是为了避免挪动车辆发生争议,想在获赔之后再将车辆取回,这笔停车费应由被告刘某承担。被告刘某辩称,该停车费用是周某擅自扩大的损失部分,属于间接损失,应该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自己承担。 法院判决 车辆被撞后在4S店停车的费用,是否属于被告应赔偿的必要损失,被告是否应当负担此部分费用?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的损失赔偿范围为直接、必要损失,本质上属于侵权责任,应避免将各类衍生费用泛化为侵权责任。当事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同时也不要忘了减损义务的承担,车辆被撞后,应及时对其所有的车辆采取合理的措施止损,避免因消极处置导致损失扩大,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将自行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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