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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人身保险后死亡,保险公司拒赔,法官暖心调解结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8月14日

  投保人购买保险后

  在保险有效期内

  意外身亡

  亲属向保险公司索赔

  却遭到拒绝

  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近日,巨野法院龙堌矿区法庭杨德山法官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2019年,孙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其中被保险人为孙某,受益人为其儿子。孙某与某保险公司双方约定:步行及骑行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为1000000 元。2024年,孙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后孙某儿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以不属于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理赔。孙某儿子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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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被保险人身故情形不属于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被保险人在发生交通事故碰撞时站立在机动车道内,属于《安行宝3.0版两全保险》第2.4条“步行及骑行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免责情形第六款“被保险人违法跨越道路隔离设施、违法进入高速公路或在车行道内行走、穿越、坐卧、停留、嬉闹”中被保险人违法在车行道内行走、穿越的情形,被告依约不应承担给付“步行及骑行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通过前期沟通,承办法官发现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孙某作为行人通过马路时被机动车撞伤死亡是否属于案涉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认为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原告认为案涉交通事故事发路段属于乡镇村民居住区间公路,并非是高速公路,无任何交通信号指示,无道路隔离设施且并无禁止行人通行标识,且孙某无违法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不能认定被保险人孙某存在交通违法行为,应当按合同约定理赔。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为有效化解矛盾,案结事了,承办法官并未一判了之,庭后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调解,分析保险合同约定条款的适用情形,运用证据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找准问题根源,寻求最佳解决方案。经过承办法官的努力,双方终于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并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自愿一次性支付孙某保险金944193.28元。

  法官提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人通过购买各种保险来抵御风险。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购买保险时,要仔细阅读合同全文,尤其要弄清楚赔付范围及不赔付的情形,对特别提示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费缴纳、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犹豫期、退保损失、风险告知等合同重要条款应明确理解后再签字,以有效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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