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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野县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院庭长办案工作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10月29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厅字[2017]4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案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法发[2017]10号)、省法院《关于做好院庭长办案情况通报工作的通知》(鲁高法明传[2017]256号)和市中院《关于进一步规范院庭长办案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省法院办公室《关于2018年第一季度全省中级法院入额院领导办案情况的通报》(鲁高法办[2018]39号)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院庭长(包括入额院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局局长、协管专委、审判业务及审判综合部门领导干部)办案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上级要求,完善院庭长办案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和省法院办公室《关于2018年第一季度全省中级法院入额院领导办案情况的通报》,对院庭长办案量均提出了相应的明确要求。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本院法官队伍结构及收结案情况,院长办案量应当不低于本院法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入额的其他院领导班子成员办案量,应当不低于分管部门法官平均办案量的20%;入额其他院领导(含执行局局长、其他协管专委)应当不低于分管部门法官平均办案量的30%;入额的审判业务部门庭长办案量应当分别不低于本部门法官平均办案量的80%;入额的审判综合部门主任办案量应当不低于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30%。

    院庭长要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严格落实上述办案规定。因承担重要专项任务、协调督办重大敏感案件等原因,需要酌情核减年度办案任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备案。确因个人原因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申请退出员额。

    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规范院庭长办案类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每年应当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并带头办理重大复杂敏感、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应当根据分管的审判工作,结合专业背景和个人专长办理案件,重点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省法院办公室《关于2018年第一季度全省中级法院入额院领导办案情况的通报》要求:“禁止入额院领导办理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和减刑假释案件等简单案件”。

    院庭长应认真领会上级精神,在办理案件中以上带下,主动承担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案件的审理,在审判工作中充分发挥示范、引领、指导作用。

    三、坚持工作亲力亲为,落实院庭长办案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院庭长办理案件“包括独任审理案件、参加合议庭作为承办法官审理案件、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或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审理案件,禁止入额后不办案、委托办案、挂名办案,不得以听取汇报、书面审查、审批案件等方式代替办案”,“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对下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案情况开展督查,对办案不达标的要进行通报,存在委托办案、挂名办案等问题的,一经发现,严肃问责”。

    院庭长办理案件,要带头落实《法官、审判辅助人员职责清单(试行)》有关规定,担任审判长承办案件或参见合议庭审理案件,带头规范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和权利,保障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各司其责、各尽其责,杜绝挂名办案、委托办案。审判管理部门要适时对院庭长的办案情况进行案卷专项评查并公示评查结果。院庭长要坚持办理案件,亲力亲为,做到真办案、办真案,真正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四、健全各项工作机制,完善院庭长办案制度保障。各审判团队业务庭室在组织做好审判团队日常运行基础上,要为院庭长配备必要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为院庭长集中精力投入开庭审理、评议案件、撰写文书等办案核心事务搞好日常保障。

    院庭长办案以指定分案为主,在按照《巨野县人民法院随机分案流程规定(试行)》进行分案的基础上,健全立案环节的甄别分流机制,推动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优先分配给院庭长审理,确保院庭长办案数量和办案类型达到规定要求。各相关业务庭室应积极配合做好分案工作。

    各业务部门及所在审判团队,要积极协助、支持院庭长开示范庭,加大院庭长办案的庭审直播工作力度。院庭长办理案件应当同时注意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统一裁判尺度,规范指导审判工作。

    认真落实最高院、省法院、市中院及本院对院庭长办案情况公示、通报的有关要求,健全院庭长办案公示、通报制度。院庭长办案要注意季度和年度的结案均衡度,避免在季度末、年末突出结案,造成审判质效起伏过大。各有关部门要依托审判管理平台,实时统计录入院庭长办案数量、类型和办案方式等情况,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有效,保障院庭长办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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