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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野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实施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11月20日

    为进一步加强审判质量管理与监督,全面、客观评价法官办案质量,落实差错案件责任,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强化审判人员责任意识,根据《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全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一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以下简称质评工作)是通过对本院审执结案件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的考评检查,评定案件质量等次,认定不合格案件,遴选优秀案件,强化案件内部质量监督,提高案件质量的重要审判管理工作。

    第二条  设立以院长为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成员的案件质量监督评查领导小组,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对质量监督评查领导小组负责,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或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质量评查情况。

    第三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的具体工作。其职责范围是:

   (一)负责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负责需要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重大案件质量评查事项的提交工作;

   (三)负责评查结果的登记、汇总、通报工作;

   (四)其它应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的工作。

    第四条  对需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的重大案件质量评查事项,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及时上报院长或分管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副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由审判委员会进行研究。

 第二章  案件质量评查程序

    第五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包括审判执行业务部门自查、审判管理办公室评查、审判委员会委员定期抽查、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条  审判执行业务部门自查实行案件随结随查,由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本月审结案件逐一评查,并建立质量评查案件台帐,于每月月底前将已评查卷宗及评查结果送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逾期未报的,视为未进行自查。

    第七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审判委员会委员定期抽查,每季度进行一次。法官每季度接受定期抽查案件的比例不得少于该季度审执结案件数的10%。季度审执结案件不足10件的法官季度抽查案件数不少于1件。

    审判委员会委员定期抽查案件原则上从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自查后应归档案件中确定,必要时也可从未归档的案件中确定。

    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接到抽查通知后应于5日内作好抽查案件的归档工作,并将抽查案件卷宗移送质评组办公室。逾期未移送的,视为抽查案件为不合格案件。审判委员会委员抽查完毕,审判管理办公室将卷宗退回相关审判执行业务部门或档案室。

    第八条  重点检查案件包括所有被二审和再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该项检查不包括在应被定期抽查的案件总数之内。审判管理办公室于每月月底前将重点检查案件统计表上报中院质评组办公室。

    第九条  专项检查不定期进行,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根据中院要求和我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领导小组和审判委员会的工作安排或要求组织进行。

    审判管理办公室确定专项检查案件范围后,将清单直接交付相关审判执行业务部门,相关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应在5日内调齐卷宗后移送审判管理办公室。逾期未移送的,视为该部分案件为不合格案件。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小组评查完毕,将卷宗退回相关审判执行业务部门。

    第十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根据逐件评查、定期抽查、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的结果,分别建立案件质量评查登记台帐,接受及退还质评案件卷宗,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和相关审判、执行业务部门交接人员在台帐上签署姓名和日期,确认卷宗交接无误。

第三章  不合格案件差错责任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审判执行业务部门自查、审判委员会委员定期抽查和专项检查中评查为不合格案件,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初步审查,经院长或分管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副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认定。

    第十二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对不合格案件初步审查后,应填写《不合格案件初步审查意见反馈表》,交案件承办法官所在审判、执行业务部门,由承办法官对初步审查意见提出异议。

    承办法官对初步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在5日内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并由所在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庭长签字确认。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应视为对不合格案件初步审查意见无异议。

    审判管理办公室在收到异议材料后,经院长或分管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副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进行不合格案件认定。审判管理办公室在向审判委员会提交不合格案件认定时,应提交该案的《案件质量评查表》、《不合格案件初步审查意见反馈表》和承办法官的书面异议材料。

    第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认定为不合格案件的,属于能力认识等问题的由质评组办公室移交政治处考核,属于纪律责任的由质评组办公室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并追究责任。

第四章  优秀案件评定程序

    第十四条  案件评查中认为应评为优秀等次的案件,由评查人向质评组推荐,并填写《优秀案件评查推荐表》。审判管理办公室对优秀案件初步审查,经院长或分管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副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认定。

    审判管理办公室在向审判委员会提交优秀案件认定时,应提交该案的《案件质量评查表》和《优秀案件评查推荐表》。

    第十五条  经审判委员会研究认定为优秀案件的,应在本院局域网公示一周。如有异议,由审判委员会进行复议。经过公示未有异议的,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移交政治处考核。

第五章  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的汇总和使用

    第十六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按月汇总案件质量评查数据,按季度进行质量评查通报,重大事项随时通报。通报后及时把案件质量评查情况报政治部归入法官审判业绩档案。

    审判管理办公室每年出一期案件质量专题报告,并于次年一季度向院党组和审判委员会提交本院上一年度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在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中发现审判执行工作出现的共性问题、典型案例、同类型案件执法尺度不一以及其他突出问题的,应及时形成材料,经院长或分管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副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类案件质量监督评查表、登记表、反馈表、推荐表、反馈意见、审判委员会研究质评案件记录等材料应存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并在本评查年度结束后统一装卷归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巨野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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