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野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开上网公布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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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2月06日 | ||
为落实审判公开原则,增强审判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促进法院严谨公正审判执行案件,确保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树立“公开、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形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结合我院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上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三条 下列生效裁判文书应当上网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第五条 根据本规定第三条进行隐名处理时,应当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 (二)对于少数民族姓名,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 (三)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姓名的中文译文,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英文姓名,保留第一个英文字母,删除其他内容。 对不同姓名隐名处理后发生重复的,通过在姓名后增加阿拉伯数字进行区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 (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四)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 (六)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按照本条第一款删除信息影响对裁判文书正确理解的,用符号“×”作部分替代。 第七条 对裁判文书中的笔误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在互联网公布补正笔误的裁定书。 办案法官对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裁判文书原本的一致性,以及技术处理的规范性负责。 第八条 立案庭立案时应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上网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裁判文书上网的相关事项。 第九条 案件承办人报签裁判文书时,应详细填写《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审批表》,对裁判文书是否适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等事宜提出意见,一并呈报庭长、分管院长,由庭长、分管院长作出同意或不同意上网审批意见。 《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送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一份存入卷宗副卷备查。未经审批的裁判文书不得在互联网上公布。 第十条 合议庭、独任法官对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裁判说理、裁判结果和文书制作质量负责。承办法官或者业务庭指定的人员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的5日内按照规定完成技术处理,并将处理后的裁判文书与上网审批表一起提交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收到文书2日内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 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必须上传技术处理后的裁判文书。 第十一条 已上网裁判文书中发现笔误的,应由原合议庭作出补正裁定后,将补正裁定按前述程序上网公布,不得直接更改原上网文书。补正裁定,发布在原裁判文书的下方,确保裁判文书的严肃性。 第十二条 各业务庭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生效裁判文书上网提交工作。 第十三条 法院信息技术部门为文书的技术处理及裁判文书的上网公布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十四条 新闻宣传部门通过网络沟通平台等,收集、汇总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裁判文书的评论、意见、建议,与审判管理办公室、案件承办部门等共同研究处理,重大事宜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提请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公布的裁判文书必须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完全一致。对已经送达补正裁定书的裁判文书,可以公布按照补正裁定完善的裁判文书。 第十六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加强裁判文书上网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定期对裁判文书上网数量进行通报,同时不定期对本院各部门的裁判文书上网情况进行抽查。对不按时将裁判文书提交审批、审批不及时、应予上网裁判文书不予上网、审批把关不严及文书上网率等情况进行通报,该项工作纳入部门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已上网裁判文书存在严重错误需要撤换的或者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请求撤掉已上网裁判文书的,由承办人报院长审核批准后,及时报审判管理办公室,并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报送省院负责上网部门撤换并备案。 第十八条 不应上网的裁判文书予以上网、或技术处理不当引发不良后果的,对该案件承办人通报批评,并视情况交纪检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对已上网裁判文书发现笔误的,对承办人予以通报批评;引发不良后果的交纪检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对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因裁判文书上网或裁判文书所涉案件的审理可能引起网络舆情的,应及时报相关部门,尽快启动应对程序,避免产生负面影响。 第二十一条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平台公布裁判文书由承办人进行技术处理,技术处理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平台公布的裁判文书的格式要求及技术处理规范》进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办法由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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