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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野县人民法院新审判庭安保、维护、管理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9月30日

第一条 为规范审判法庭管理,充分发挥审判法庭大楼功能作用,促进全院各项工作优质、高效、文明、安全开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院办公室负责审判综合楼的行政管理并督促物业公司做好物业保洁工作,法警队负责保安、消防人员的督导与管理。 

第三条 审判综合楼实行审判区与行政办公区分区管理, 本院工作人员凭门禁磁卡通行审判区与行政办公区,严禁本院干警随意带领当事人进入办公区,否则全院通报。(责任单位:督查科、法警队。)

第四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需向法官递交材料、反映情况时,可通过诉讼服务中心导诉员或内线电话与法官联系,法官应在审判区规定地点进行接待,严禁在行政区内会见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五条 非案件当事人因公来院的,在确认其身份后,由警卫室值班人员或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联系处理。(责任单位:办公室、法警队,责任人:刘军、刁卫华。)

第六条 审判人员开庭,均应在审判法庭内进行,庭审结束后,书记员负责关闭审判法庭内灯、庭审设备等用电设施。(责任单位:使用庭室。责任人:使用庭室负责人。)

第七条 审判人员使用审判法庭时,必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并确保审判法庭法官通道及时关闭。(责任单位:相使用庭室,责任人:使用庭室负责人。

第八条 审判人员和值庭法警应督促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等共同维护审判法庭清洁卫生,审判法庭内严禁吸烟、进食,严禁随地吐痰、乱扔杂物。闭庭后,书记员应及时通知物业保洁员清扫。(责任单位: 使用庭室、保洁公司,责任人:使用庭室负责人,物业负责人。)

第九条 各庭按照分配的审判法庭开展审判活动,需要使用其他审判法庭的,可自行与相关庭室协商。

第十条 会议室、接待室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各庭室需使用的,会议组织者应预先通知办公室安排会务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活动室、图书室、库房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门岗警卫室、值班室、安检大厅由法警大队负责管理,二楼大审判庭、信息中心机房、视频会议室由办公室负责管理与维护,院史馆由陈爽负责管理维护、院博馆由马国栋负责管理维护,执行指挥中心由执行局负责管理。(责任人:相关单位负责人。)

第十三条 其他专属功能用房由所属部门负责管理,使用完毕或下班后将房内灯、电脑、灯等用电设备关闭。功能用房内的办公设备和设施,不得随意挪动或搬出,如有丢失或损坏,由相关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照价赔偿。(责任单位:装备科,责任人:左一明)

第十四条 审判法庭大楼实行24小时安全保卫。工作期间由法警队组织巡查,每天至少巡查两次,巡查过程中根据天气情况开关公共区域电源,下班后由保安人员定时巡查,每天至少巡查三次,每天晚10点前巡查一次,巡查过程中将公共区域未关闭电源关闭。巡查人员应严格遵守值班纪律,文明值班,作好值班记录。(责任单位:法警队、保安公司。责任人:刁卫华,督导单位:办公室。)

第十五条 西门设安检通道,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由安检门通行,安检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和物品安全检查。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持证登记免检通行。本院工作人员从南门出入。(责任单位:法警队,责任人:刁卫华。)

第十六条 法警值班室应密切注意审判法庭法警报警信号,发现异常情况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对违规人员进行劝阻、教育、纠正,对于劝阻无效的人员,可责令其退出。(责任单位:法警队。责任人:刁卫华。)

第十七条 值班干警应协助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对当事人来电或当面反映的情况中发现有集体上访或闹事苗头的,应及时记录并转报有关领导、部门或办公室,并作好值班记录。(责任单位:办公室、法警队、立案二庭,责任人:相关单位负责人。)

第十八条 审判法庭大楼卫生保洁由各部门与物业保洁员分区负责。各部门管理使用的办公室、会议室由各部门负责清洁,其他公共区域的卫生由物业公司负责清洁,办公室督查科负责监督。(责任单位:督查科,保洁公司,责任人:魏茹,保洁公司负责人。)

第十九条 会议室由办公室统一负责管理,各类会议的会场布置由办公室负责,物业公司负责相关会议服务及会后会场清洁工作。(责任单位:办公室,保洁公司。责任人:赵庆海 保洁公司负责人)

第二十条 各部门责任区域应保持整洁,并于每季度、重大节庆日或重大活动前进行卫生大扫除。

第二十一条 审判法庭大楼内的水电气等设施,在质保期内需要维修的,由程海、马林负责。超过质保期的由院办公室统一安排,严禁私拉电线,乱动电闸、电表、插座、消防栓等设施。(责任单位:办公室,责任人:赵庆海。)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管理好各自责任区域内水电等设施设备,公共区域内水电等设施由物业公司负责巡查,每天至少巡查一次,确保楼内人走灯灭、人去水停,杜绝浪费。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办公室处理。(责任单位:办公室、保洁公司)

第二十三条 二楼大厅电子显示屏由办公室负责管理,诉讼服务大厅电子显示屏、LED全彩屏、触摸屏、读报机等电子设备由立案一庭负责管理、西门电子显示屏由立案二庭负责管理,办公室协助。(责任人:程素萍 刘成文 赵庆海。)

第二十四条 消防设施、电梯、中央空调、新风机房等公用设施均由办公室负责,具体由装备科负责管理,由维保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巡查保养,并做好相关记录。(责任单位:装备科,责任人:左一明。)

第二十五条院内车辆停放实行以车位空位数量确定进院车辆数量, 车位停满时,原则上任何车辆不准进入院内,扣押、罚没车辆一律不准停放在院内。本院工作人员的车辆应按指定区域停放,且摆放有序。遇有重大会议和接待活动,需要临时清空某些车位时,必须服从办公室、法警大队的指挥调度。(责任单位:法警队,责任人:刁卫华。)

第二十六条 外来车辆未经 办公室许可,一律不准进入院内。(责任单位:法警队,保安公司,责任人:刁卫华。)  

第二十七条 门禁、道闸、消防控制室、地下室中央空调机房、配电室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消防控制室、地下室中央空调机房、配电室具体交有资质维保公司维护,门禁、道闸十年质保期内,由弱电承建方负责维护,办公室负责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理,确保安全。强化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或综合性应急预案演练。(责任单位:办公室、法警队) 

第二十九条 凡是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相关监督部门全院通报,情况严重的,取消相关人员、相关科室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当年评优资格。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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